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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组织不得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4项)实施单位序号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备注省档案局(6项)1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16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2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3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有关档案和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6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省商务厅(3项)7拍卖企业设立审核《拍卖法》第11条8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国务院下放至省商务厅审批9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国务院下放至省商务厅审批省盐务局(7项)10碘盐加工企业定点审核《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11经营碘盐批发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1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审核《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13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14食盐准运审核(审批)《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15开办制盐企业审核《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7条16食盐添加物批准《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19条省公安厅(省消防局)(5项)17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实行分级管理18配置民用枪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8、9、11条19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20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21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二)项省司法厅(7项)22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合作制、合伙制)审核《律师法》第15、16、17、18条23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制)审核《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16、17、18条24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律师法》第20条25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核《律师法》第5、6、7、11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6、8、9条26批准设立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27批准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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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控制危险。例如:机动车驾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控制危险性、发挥有效性,就有必要设定驾照许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2.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3.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会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均需经过严格行政许可制度而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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