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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经济法》内容变化情况
2022年《经济法》共7章,教材变化比较大,删除了税法的相关内容,但是增加了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对于计算能力比较薄弱的考生来说这一改动是比较友好的,但是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增多了,大家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这一科目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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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经济法》基础阶段学习方法
1、浏览教材和考试大纲、确定备考方向
由于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的变动情况比较大,因此考生在复习中级会计经济法这门科目时需要结合考试大纲并将新旧教材对比学习明确哪些是新增内容,哪些是删减内容,对于新增章节内容要引起重点关注,对于删减内容可以不必学习,免得浪费时间。明确教材变动情况之后,脑海里大致有对这一科目的备考方向。
2、梳理章节知识结构、构建知识体系
考生们每学习完一个章节的内容之后,需要及时梳理这个章节的知识点,构建这个章节的知识体系,在构建知识框架的过程中可以明确有哪些知识点自己掌握的不够扎实,哪些知识点掌握的比较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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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的章节主要分为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初级经济法教材涉及到税法的知识偏多,从应试的角度说,如果把前五章的内容好好看一下,一般就可以通过这门考试了。初级经济法的知识点比较多,而且分散在教材各个地方。一定要重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算。要注意通过"反复记忆"来加深印象,可以利用闲暇时间来看教材,考前隔一段时间就翻翻教材,把画在书上的重点看一看,这样考试时遇到选择题和判断题,头脑中会有印象,题目一般就可以做对。如果前面的客观题做得好、得分多,通过这门考试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第一章 总论本章学习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010年本章名称由"经济法概论"变更为"总论",教材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本章考试题型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3分左右,考生应该重点理解记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知识。2011教材变化:P22页倒数第1行"2009年6月1日" 变为P22页倒数第1行"2008年7月31日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复习指导本章主要掌握内容包括:(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内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试用期、服务期、竟业限制;医疗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2011年教材无变化。本章各种题型均可出现;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13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15分左右。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复习指导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章节之一,包括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含教育费附加)2个税种,共九节内容。本章的重点内容: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内容;本章在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以出现;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7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5分左右。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复习指导本章是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章节,共八节内容;本章主要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和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收减免、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考题中涉及本章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2010年的分值应在13分,预测2011年的分值应在15分左右。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复习指导本章涉及7个税种,共七节内容。2010年本章变化具体是: (1)各税种增加了减免税规定;(2)增加了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清算。本章考题的特点:(1)考点较多,分值相对不大;(2)重点较为突出。主要掌握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9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0分左右。2011教材变化:P190页第4/8/10行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2 000×0.5‰=1(万元)=10 000(元)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2 000+500)×0.5‰=1.25(万元)=12 500(元)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500×0.5‰=0.25(万元)=2 500(元)修改为P189页第4/8/11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2 000×0.3‰=0.6(万元)=60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2 000+500)×0.3‰=0.75(万元)=7 5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500×0.3‰=0.15(万元)=1 500(元)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复习指导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章节之一,共六节内容;本章重点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措施,熟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本章在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以出现;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11分,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5分左右。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指导本章内容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的非常重要的章节,本章涉及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多本章主要考点,重点内容包括: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银行卡交易、计息和收费;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票据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丧失及补救措施;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签发、记载事项、背书以及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在最近三年的考试中,各种题均以出现,而且分值呈不断增加的态势,有一定难定,所以希望大家在学习中注意加强理解和记忆。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23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8分左右。2011教材变化:P291页倒数第1-6行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修改为:P290页倒数第6行删除。下面第4、第5条相应改为第3、第4条。历年真题往往是出题的蓝本,能直接的体现出题人的思路和重点,建议要把历年真题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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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Huanglingying
这个嘛,我也是南华的。以我的了解,补考没平时成绩,最高只能及格,会留个补考记录。重修需要钱(1学分好像70吧,坑爹的南华!),不过有平时成绩,考多少是多少,好过些。不过经济法应该画了重点啊,我们之前考得时候好像没人挂...建议你还是补考吧,经济法背一背就OK了,像微积分、线代概率这些没平时成绩就不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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