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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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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上补偿,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违约金:是约定,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赔偿金:法定或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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