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之懿727
一、一般原则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三、对客户的责任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四、对同行的责任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2、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5、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6、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7、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8、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9、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晶莹剔透0702
题主您好,之了很高兴为您解答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比如今年年初累计亏损额为200万元,今年的净利润为300万元,所以首先应该先弥补亏损200,剩余的100万元才能够进行下叙的分配:
希望能够帮助您,学会计上了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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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夕-琪
内部分配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必须解决的大问题。不同事务所有不同的分配办法。与其他企业一样,事务所的报酬合约不外乎有三种,即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定额合约。工资合约就是事务所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固定工资,剩余收益由出资人全部享有。定额合约是注册会计师自己联系业务自己做,在给事务所上缴一定管理费后剩余收益归己(类似于承包)。分成合约是事务所只给注册会计师支付较少的基本工资,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薪酬是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这三种合约形式在事务所均能见到。作为审计这种质量比成本、进度更重要的行业,如果将激励过多地与项目收入挂钩,可能存在诱使注册会计师将过多的努力投入到进度上而忽视质量。根据对部分实行固定工资合约的事务所考察,其审计程序执行比较到位,特别是工作底稿做得比较规范,这正是固定工资合约反映出的优点。但低效率同时也是固定工资合约的最大问题。审计虽然突出强调质量,但进度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也有明确要求。特别是当前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低效率既不能保证工期,也使审计成本上升可能导致项目亏损。如何激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效率?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将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项目收入挂钩提成,并降低基本工资的比重,压缩固定成本开支,还可转移部分经营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分成制是目前事务所的主要选择,提成比例高的达到了业务收入的20-30%,而在注册会计师收入构成中提成工资比重高的达到80%以上。为防止注册会计师片面追求利益而忽视执业质量,事务所一般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作为与利益分成一致的风险分担安排。于是也有独立于报酬之外的、专门体现责任分担的注册会计师签字费,按项目业务收入的1-5%不等比例支付。从调查情况看,分成制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但也出现一定利益倾向,例如审计人员不愿在工作底稿整理上投入足够的时间。分成合约同样需要较高的监督成本。定额合约一般是事务所的所有者无自己的业务渠道,以出租事务所牌子获取一定收益。这种情况还出现在出资人不和,甚至各自为政的事务所。虽然定额合约案例较少,但现实中客观存在,此处不作细致讨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责任)风险无法通过合约安排进行转移,由于外生的不确定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字承担责任,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证明,在工资合约下,注册会计师将是风险规避型的,审计行业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可能无法同时实现。而在分成制下,通过设计合理的分成比,只要双方不是严格风险规避型的,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就能同时实现。因此,我们认为,综合工资合约和分成合约的优点,建立多目标的考核评价和分配体系,更适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进一步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强调按资分配,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划界线、搞对立,是不明智的,也是不科学的,与该行业人力资源是主要生产要素的组织特征不符。事务所要做大做强,留住人才,必须从“资合”走向“人合”,分配制度必须突破资本意识,建立“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责分配”相结合的和谐分配体制。(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郭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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