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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2、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3、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5、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6、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7、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8、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通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9、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10、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11、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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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在发出货时,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34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0.272万+4.932万元=8.604万
方式一分析:当企业销售货物给商场时,由于商场并未全部确认进货处理,剩余部分只是一种代管形式存放在商场临时库存区,只有当在对外出售时,商场才确认为进货。企业在发出货物时就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其优点是,企业无论与商场合同怎样签定,会计核算都不会存在税务风险。但给企业却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①、税收额外占用资金8.604万元(如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②、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规定;③、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难,由于企业在出货时就开票确认收入,但商场并未作进货处理,商场一般不会将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将使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困难。④、当发生退货时,由于企业已作销售处理并已交纳相关税金,退货时会计、税务处理麻烦。
方式二: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到年底时将差异部分在“发出商品”科目反映,但不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由于不确认已发出商品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故不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 期末“发出商品”科目余额为=160-80=80万,并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
方式二分析:企业在商场确认为进货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开票,对与商场进货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发出商品”,这种方式的优点:从财务立场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条件。缺点是企业与商场销售合同中如未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时间,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出的商品如约定在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则为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时间,具体企业依与购方合同签订的条件进行确认。这样一来企业在与商场签定销售合同时对上述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将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企业未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则依税法规定为直接销售,无论企业会计上怎样核算,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方式三: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差额部分平时在“发出商品”科目中反映,只有到年底时才将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年底将“发出商品”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借:应收账款 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0.272万+4.932万元=8.604万
“发出商品”科目余额80万,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同时开票税金17万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
方式三分析: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确认收入并开票,其差额部分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并不确认其纳税义务,只有到年底时才将企业出货与商场确认进货差额部分确认。这种方式处理的优点是克服了方式一的缺点,减少了企业平时在税金上的资金占用,给企业资金使用扩大了空间。但从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看还是无法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同时企业在年底对差额部分确认纳税同样也加重了资金的占用8.6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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