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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为了维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但由于下列两种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情形:
⑴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⑵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委派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⒉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
由于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过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⑴被审计单位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⑵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⑶联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相互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会计师(accountant)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国的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在西方国家,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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