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01

王生饮啖茶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视同销售会计如何核算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不计较的心

已采纳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扩展资料: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会计如何核算

323 评论(9)

yangyang2336903

视同销售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281 评论(8)

沉默的苏克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80 评论(8)

mirandamly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权威性解释,有的将其解释为一种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的特殊销售,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有的将其解释为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不是会计范畴。

财务会计理论上讲,收入的确认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只要五个条件有一个不具备,就不确认销售收入,对应的业务就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合二为一”的。会计实务既要遵循会计规范,又要遵循税收规范,从而导致了某些特殊会计事项从会计规范上看不是销售业务,但并不意味着在会计实务中就一定不能因此而确认销售收入。这些特殊的会计事项就是视同销售业务,是指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目前,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实务界公认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二是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多数学者都支持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该业务是企业与外部之间的.业务还是企业内部业务;

二是企业因该业务获利与否。

但在两个判断标准的应用上出现了不同观点。以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为例,若把职工划分到企业外部,则应该采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若把职工划分到企业内部,则应该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但是,从会计的经济后果论上看,采用第二种方法更科学合理。采用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这样的进行会计处理绕过了利润表,直接与资产负债表联系起来,可以避免企业利用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盈余操纵。若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则企业可以创造视同销售业务,如将企业自产产品在两个机构之间转移,又多了一种会计操纵手段。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在任何一项具体准则中体现,但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予以认可和支持,并对上述业务处理给予默认或只作科目上的调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是必需的。具体来说,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按其用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科目。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按月计算,分情况处理:如果视同销售涉及的是应交营业税,或是不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应交消费税,在进行上述会计核算时,可直接按计算出的税额乘以城建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如果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是应交增值税,或是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应交消费税,则该笔视同销售业务转账时无法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到月末才能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企业将成本为80万元的产品(市价为100万元)捐赠给另一家企业。此业务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但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均将其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0

所得税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0-80);二是因该项捐赠不具有公益性、救济性,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但企业已计人营业外支出97万元,使得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减少97万元,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97万元。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万元。

【例】甲企业接受乙公司委托销售商品1000件,协议价100元,件,增值税率17%,按售价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当月将该批商品售出,取得收入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月末甲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扣除手续费10000元后将代销款支付给乙公司。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0

实际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月末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收到乙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扣除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10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178 评论(10)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