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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指基于集团审计目的,按照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基于集团审计目的,集团项目组成员可能按照集团项目组的工作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主审注册会计师、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的含义1、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3、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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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在资本市场中,通过注册会计师提供法定审计业务,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可靠,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项独立的社会监督制度,是资本市场参与人的一种博弈均衡。它主要以审计意见为信号,影响着资本市场参与人的决策,它弥补了资本交易中价格机制的失灵,执行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构成了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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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指基于集团审计目的,按照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基于集团审计目的,集团项目组成员可能按照集团项目组的工作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主审注册会计师、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的含义
1、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2、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3、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一.会计一般讲是指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工作指单位内部监督和管理财务的工作,主要内容有填制各种记账凭证,处理账务,编制各种有关报表等。
二.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对会计账务等进行审计,要搞这项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注册会计师是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你学完全部课程参加考试,总共6门课程,可以一次考过,最长可以5年考完。过关率很低,但含金量很高,只要能考过就业就会没有问题了。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公民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b、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c、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合格成绩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审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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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查帐验证业务:一、 审查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 二、 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 三、 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 四、 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 五、 其他会计查帐验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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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联合审计;(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第四条当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将如何影响审计。第二章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担当主审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三)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四)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实施本准则规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审注册会计师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对组成部分的审计。第三章主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第六条当计划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体业务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否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第八条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声明:(一)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与被审计单位和组成部分保持独立性的要求;(二)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第九条如果拟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初始计划阶段对双方的配合作出充分安排,并将有关重要事项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需要特别考虑的审计领域、识别被审计单位与组成部分之间交易的审计程序以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等。第十条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其运用的审计程序,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书面摘要,或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遵守了适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不实施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第十二条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得出的重大审计结论。第十三条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影响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审计结论或其他事项,并考虑是否对组成部分的会计记录或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此类程序可视具体情况由主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第十四条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以及所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主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第四章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配合第十五条在知悉主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应当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可能影响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第五章出具审计报告的考虑第十六条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十七条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且无法对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充分的追加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拟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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