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君俏颜
您好!1992年版的《会计基本准则》是指1992年财政部制订的《会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全文如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资 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负 债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收 入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七章费 用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八章利 润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第三十九条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九章会计计量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马上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第十一章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谢谢阅读!
祎伊妈妈
具体会计准则体系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各项准则之间确保在内在逻辑上没有冲突,即协调性;二是指所有的准则能覆盖各种现实经济业务,即全面性。本文仅就后一种含义作以下探讨。一、具体会计准则是否应当有一个体系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应当具有协调性,这容易理解。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的会计准则都不甚注意其全面性。通常随着经济业务的变化逐项制定准则,且所有的准则都一字排开,没有严格分类。例如,作为现代会计准则的起源地,美国已发布了I00多项"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内容也较详尽,但规格不一一,问题零散无序。至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两个前任机构所发布的会计准则,则被批评为前后不一贯,缺乏协调性,更谈不上全面性。我国财政部认为,由于有长期制定会计制度的经验,又有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已有条件在--个更高的起点上,对具体准则作出系统设计,使其形成一个相对严密的体系。我国的准则作为一个体系,主要表现在按照报表项目分类立项,力求所有项目能涵盖三张基本报表。 笔者认为,为了确定立项的思路和线索,追求一定程度的完整性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是有体系的准则--定优于无体系的准则,成体系化与否并非评价准则质最高低的重要标准。由于现代经济飞速发展,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新兴的经济业务层出不穷,具体会计准则的体系只能是动态的、相对的。应该看到,在体系上的中外分歧,实质上体现了中西两种不同文化、不同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文化注重整体观、主张"一而多",而西方文化则强调个体和机械式组合。对于不同文化,很难简单地断定其优劣,最好是兼收并蓄。进一步看,具体会计准则的体系化程度,实际上反映了理论上追求完善与实务中种种困难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准则建设长远规划与现实急需项目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权衡利弊,有所侧重。如果说,1994年至1996年发布准则征求意见稿时,我们侧重于理论完善和长远规划,而目前正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则侧重于现实急需,现在的问题在于,必须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如何对具体会计准则分类 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分类,是体现其体系化的一种重要方法。一般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可分为三类:一是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准则,二是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三是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也有提出按"一般(或通用)会计准则"和"特殊(或专用)会计准则"两个系列分类的意见。 笔者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分类宜粗不宜细。否则,有的准则项目可能既可归为此类,又可归为彼类,而"此"与"彼"区分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而且,特殊行业、特殊经营方式、特殊企业组织形式等,实际上是特殊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特殊"企业中,也并非所有经济业务都特殊。比如,对于应收、应付款项的会计核算,在银行保险业(特殊行业)或合伙制企业(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还是与一般企业相同。因此,仅将具体会计准则分为通用准则和特殊准则两类即可。 三、如何确定具体会计准则立项的原则 准则立项直接关系到准则的体系化。在准则制定之初,财政部会计司确立了"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另一方面,对于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允许的业务,如应收款的出售等,具体会计准则暂不涉及。有关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本身是矛盾的,可取的只是"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从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准则立项来看,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我国正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同样体现了"先急后缓"的原则。 从理论上讲,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立项,既容易导致忙中出错,也可能影响各项准则的协调性。但是,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几乎有些出人意料。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扩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会计问题,如资产重组、交互持股、资产减值等,都要求尽快加以解决。为了适应现实需要,采取"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例如,针对开放边境贸易,财政部曾打算制定一个"易货贸易"准则。后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资产置换、股权交换等经济业务,财政部只好对易货贸易准则加以扩张。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对非货币性交易采取了狭义的定义。在交易对象上,它仅指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劳务和非货币性负债;在交易性质上,仅指互惠性的转让(即交换「不包括非互惠的转让如捐赠和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这多少体现了该准则应急的性质。为了规范实务中越来越普遍的、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只好又以财会字[1999]43号文件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试想,如果当初不急,而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有关问题考虑得更为全面周到,那自然会更好一些。 应当指出,美国在早期也曾经历过"救火式"阶段。但我国情况与之相比,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相似之处有二:一是环境压力,二是理论滞后。其不同之处有三:第一,美国早期的准则制定以实务中既存惯例为基础,是从无到有,而我国是从制度到准则。第二,美国准则制定机构需要面对来自多方利益集团的压力,有时可能不得不放弃自已的意见。而我国政府具有绝对权威,各方利益集团均不足以对准则制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准则制定在先,已有几十年的经验。而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避免重蹈覆辙。总之,尽管我国目前也在"救火",但"火警"的级别与美国当时有差异。我们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尽快她从"救火"中跳出来,力求制定出逻辑严密、前后一贯、广为接受的具体会计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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