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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原文规定: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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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的,应该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属,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监察委留置人员问题查清后如何处理,监察委留置人员问题查清后,有五种处理结果。对一般违法违法人员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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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监察法》原文规定: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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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查账公司拒绝配合,会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有:
1、如稽查局发现公司账务涉及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嫌犯罪。
2、《行政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稽查局查账流程:
一、重点检查,企业犯事了,不知税务想查什么。
二、随机抽查,每年税务有检查任务,管辖的众多企业抽签随机产生,相当于例行检查,无目标性,只是随兴翻阅:
1、国税主攻应收账款是否有贷方余额长期挂账(隐瞒收入嫌疑)、应付账款贷方长期大额挂账(虚假接受发票嫌疑);报表总账是否和税表一致;应收账款记录是否有误(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不注重检查付款发票真假,但是销货发票开具范围是税务检查的内容。
2、进项发票是否应该抵扣、有无敏感度、是否有销售实现未开发票的迹象、应收账款是否有异常、产成品发生是否异常,发出商品是否异常。
3、地税检查发票是否合理合法(问题发票一看就知道,上面你说的问题,税务有查票软件,问题票上网一查就知道);费用归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结转是否合理;税金提取是否正确、是否有漏税。
三、专项检查
税务对某个税种涉及的内容进行检查。
四、日常抽查
税务人员年内到企业检查次数有规定,属于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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