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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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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斑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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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止一年啦!谁都知道日本法律很严,你以为和中国一样啊!?

日本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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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草泱泱

可能不止两年啊 日本的法律比较严啊

176 评论(11)

逍遥石子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一对联系紧密的概念,两者通过受托经济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纵观世界各国历史,由于两者界定不清,曾经引起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例如:1931年的阿尔特迈公司(Ultramares Corp)诉塔契会计师事务所案件;1938年初的罗宾斯公司破产事件(1)。都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有直接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如何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科学合理地界定,对于强化会计核算,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概念不同来区分两种责任,以期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实务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科学划分提供理论依据。一、 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任何一个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之所以对其活动及结果负责,是由于社会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来完成特定的目标。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求该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利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也要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保证实现会计目标。所以,不妨选取这样的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责任1. 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潜和革新。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决策六大项。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2. 会计目标-->会计责任对于会计责任,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进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加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只是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二、 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1. 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2)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2. 审计行为-->审计责任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 (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三、 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发展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四、 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 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一)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二) 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1. 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2. 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代理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代理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三) 法律上的不完善1. 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2. 责任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3. 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进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模拟。尽管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目前没有与报表模拟有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五、 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社会监控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提高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总之,要想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不容易。我们只有尽量完善各种制度、体制,以求得公平与公正,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1931年,阿尔特迈公司(Ultramares Corp)诉塔契会计师事务所一案:阿尔特迈公司根据经塔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的资产负债表向弗莱德·斯特恩橡胶进出口公司发放贷款,后来后者破产,贷款人因此蒙受巨大损失。于是,公司老板迁怒于会计师事务所,控告其未能查出借款企业虚构应收帐款的欺诈行为,审计存在过失,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一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之不清所带来的隐患。1938年初,罗宾斯公司破产事件,也在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大下文章,罗宾斯公司的破产使许多股东和债权人惨遭损失,损失最重的是作为该公司最大债主的汤普森公司。于是,汤普森公司将将怨气出在审计人员身上,指责普赖斯·华特豪斯会计公司的审计存在过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在证交会于纽约举行的听证会上,华特豪斯会计公司拒绝了汤普森公司的指责和要求,辩解道:他们是按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36年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检查》所规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审计的,并没有过失;罗宾斯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经理人员串通舞弊引起的,审计人员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案件以会计公司退回历年收取的50万美元审计费用,作为对汤普森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一种“安慰”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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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bukema

日本居留手续和入国管理局 ( 1 )入国管理法及居留资格 1 、什么是入国管理法呢? 活动内容及手续方法。(关于「外国人登录法」请参照第三章)就算在读书及生活方面过得很顺畅,但违反了入国管理法的规定手续可能没有办法继续你的留学生活,所以要所有进入日本国居住的外国人依所谓「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略称为入国管理法)的法律,详细规定了种种居留中的注意事项。 2 、有很多留学资格 有许多住在日本所有的外国人因各自的在住的目的规定有 [ 居留资格 ] ( 28 种类)和 [ 居留期间 ] 。而且,在各自的 [ 居留资格 ] 中可以活动的内容有严格的规定。没有许可而做有收入活动等的资格外活动时,会受强制归国的处分,或有不许可居留期间更新及资格变更的申请。 在这页的下面登载有关于在入国管理法中规定的主要的居留资格及活动内容的简略的说明。想要知到详细的人,请向外国人居留综合情报中心祥恰。 居留资格可以进行的活动 外 交 (外交活动) 公 用 (国际机关的公用活动) 教 授 在日本的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等的研究、教育活动 艺 术 随有收入的艺术活动 宗 教 (宗教活动) 报 道 外国报道机关的报道活动 投资、经营 事业的经营、投资活动 法律、会计事务 以在法律上具资格者进行有关法律、会计的活动 医 疗 以在法律上具有资格者进行医疗活动 研究基于和日本机关的契约进行的研究活动 教 育 在日本的小、中学、高中、专修学校等各种学校或同等教育机关进行的教育活动 技 术 在理、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技术、知识所必要的业务活动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法律、经济社会及其他人文科学的知识所必要的业务,或有基于外国文化的思考,感受性所必要的业务活动 企业内转职 在外国的事业所,职员转职到日本所进行的活动 盛行事业 演剧、演艺、演奏、运动等的盛行事业、艺能活动 技能特殊 专长熟练技能所必要的业务活动 文化活动 学术艺术活动或有关日本文化、技术的研究及学习活动 短期住在以观光、修养、亲戚访问、业务联络等为目地的短期驻在活动 留 学 在大学(含短大),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或在有关设备、编成的同等教教育活动 就 学 在专修学校(除专门课程),或在有关设备、编成的同等教育机关等接受教育的活动 研 修在日本的公家机关进行技术、技能及知识的学习活动 家族驻在以接受居留于日本外国人抚养的配偶、子女的日常活动 特定活动 法务大臣所指定的活动 * 其它,在居留资格中有「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和平条约关联国籍脱 离者的子女」「定住者」 护照及到使馆签证 在获得日本国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以后,还需要输入的手续: ( 1 )致外管处翻译申办护照所需的材料:入学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 2 )大专以上学历的申请者须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材料原件和翻译至高教局审核办办理“服务期 ”或同意自费出国的证明,或至侨办、对台办出具证明。 ( 3 )持单位介绍信(公安局统一)、户口薄、身份证、申请材料和翻译件至公安局外管处申办护照。 ( 4 )委托“中心”代办赴日入境签证(需有效的护照、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学历公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入学许可书复印件、身份保证书、日本入境查证申请书)(日本驻化外交机构提供)。 ( 5 )持护照、签证、身份证、户口薄、购粮证等去有关单位注销户口、粮油关系。 ( 6 )持户口簿、护照、签证委托“中心”代办申领第二张出境卡和银行外汇及人民币购买飞机票的证明。 ( 7 )持护照、签证、照片(三张),空腹去上海卫生检疫所健康检查站进行体检和预防接种。三天后在外滩海关大楼底层检疫所取健康证书。 日本对工作签证的申请、批准和签发的有关规定 申请:由雇主向日本法务省为劳务人员申请签证批准。经法务省审批同意,在2个月以内批准法定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通知雇主和日本驻劳务输出国使、领馆。 签证签发方式:日本驻劳务输出国大使馆接到法务省的通知后,在3天内为劳务人员签发入境签证。签证有效期:3个月,可延期。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者需备齐下列文件: (1) 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 (3) 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由日本使、领馆发给,在右上角贴申请人照片1张); (4) 入国理由书1份,本人自备纸书写; (5) 本人简历1份(中学以后),本人自备纸书写; (6) 誓约书1份,由日本使、领馆提供,申请人签名; (7) 入学许可书复印件1份(赴日研修和兴业人员不用); (8)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1份; (9) 就学生状况调查票(日本驻华使、领馆提供,非就学者不用); (10)赴日研修人员,需提供研修计划书、同日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11)有技能去日本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职业公证书同日方的合同或协议。 输入外国工人的基本政策 自6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一直处于高速、稳定的发展状态。1965-1989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4.3%。而同期人口的年均增长率只有0.4%。这种情况导致了日本国内劳动力相当缺乏。特别是有些行业工人十分短缺。日本的雇主希望借助外国劳动力维持其产业的持续发展。日本国的工资水平相当高,对发展中国家的工人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日本一直是外国劳务人员及其他短期移民向往的地方。 日本国政府通过贯彻移民控制法来控制外国各类移民,包括各国劳务人员的入境。日本接受外国劳务人员的政策也是通过移民控制法来的。 日本虽然劳动力短缺,但其接受外国工人的政策规定,只接受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和知识的外国人,准许他们从事使用其技能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许没有技能的外国工人去日本就业。这是日本政府目前接受外国工人的基本政策。 因此,在日本从事非技术工作的外国人,目前只限于准许的永久居民及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侨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接收的亚洲部分国家的工人;经过允许的部分时间打工的外国留学生等。 日本政府不准许外国非熟练工入境就业的主要原因有: 认为外国非熟练工的进入,可能对劳工市场及当地工人的工作条件产生不良影响; 认为由于文化背景、工资水平、生活标准和语言的不同,可能导致社会问题增加;认为不能依赖没有技术的廉价工人,因为他们不能加速工业现代化和自动化,也不利于大大提高平均工资水平; 日本政府还注意到,有的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接受了大量外国工人,到了80年代经济缓慢增长时期,有的工人暂时被解雇,有的工人失业,但是失业的外国工人返回本国,这样就出现了贫民窟,形成目前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 基于这些因素,日本政府制定了上述基本政策,并对原移民控制法和难民法令作出修改。新移民法令已于1990年6月1日生效,比原法令放宽了外国人的就业范围,但外国人须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技术或知识而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大量增加的非法外国工人加强了限制。 新移民法有关外国工人入境和从事相应活动的规定 日本国是通过外国人的居住身份决定是否同意其入境和在日工作的。 居住身份(Status of Residence)是指外国国民在日本合法居住和从事相应活动的身份,也称“在留资格”。 以前的移民法共规定18种居住身份。显然,随着日本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国际化,进入日本的外国人也日趋多样化,再加上日本公司和机构对有技术、技能和知识的外国工人的需求增加,这18种法定的在留资格是不够的,不能适应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符合实际需要,新移民法令补充增加了10种的居住身份,扩大了准许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的活动领域。这28种居住身份(在留资格)及居留期限如下。 1、外交人员(Diplomat) 外国驻日本的使、领馆工作人员;根据条约或国际惯例给予外交豁免权或类似特权的人员;上述外交人员的家属,居留期为他们在日本的任期。 2、官员(Official) 日本政府确认的外国政府官员或国际组织官员及其家属。居留期为他们出访日本的期间。3、教授(Professor) 在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研究或教学活动的教授。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4、艺术家(Artist) 从事有效的艺术交流活动,包括音乐家、画家和作家等。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5、宗教界人士(Religionists) 从事传教或其他宗教活动的宗教人士。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6、新闻工作者(Journalist) 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从事新闻报道和其他有关新闻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7、投资者或商业管理人(Investor/Business Manager) 从事国际贸易或其他生意人经营活动,在国际贸易或其他商业领域的投资者,经营和管理那些商业活动,或代表外国国民或外国公司经营管理国际贸易或其他商业活动的经理。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8、法律或会计服务人员(Legal/Accounting Services) 从事法律和会计服务的外国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律师需由外国律师法认定作为外国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需按照会计法认定作为外国会计或具有其他资格的人。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9、医疗服务人员(Medical Service) 指内科、牙科或具有其他合法资格的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10、学术研究人员(Researcher) 根据与日本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11、教师(Instructor) 在小学、初中、高中、盲人学校、残疾儿童学校、职业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或同等教育机构从事评议教育活动的教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12、工程师(Engineer) 根据与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技术、知识、自然科学、工程等领域服务活动的工程师。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根据日本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以“工程师”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申请人必须大学毕业或结业,或者曾在类似的教育机构主修过将要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技能、知识课程,或者申请人至少具有10年经验(包括在大学、高中、高级职业党校学习有关技能和知识的)。 (2)申请人不应接受低于做同样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资。 13、人文学家/国际服务专家(Specialist in Humenitives/ International Services) 根据同日本的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提供有关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人文学知识服务的专家或者提供某种特殊思想方法的国际服务专家。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4、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外国公、私机构调派到其驻日本分支机构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根据日本政府司法部的规定,申请此类签证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调到日本工作以前,必须是已经在其外国公司总部其他国外分支机构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在日本分支机构从事的工作可以划为“工程师”或“人文学专家、国际服务专家”一类。 (2)申请人在日本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年。 (3)如果申请人将要在日本从事的工作需要自然科学方面的技能和知识,或人文学方面的知识,申请人不应接受低于做同样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资。 (4)如果申请人将要从事的工作,需要特殊的思维方式或对外国文化有灵性的感受,他们的工资应该至少每月25万日元。 15、演艺人员(Entertainer) 从事戏剧表演、音乐表演、体育表演及其他娱乐性演出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3个月。 16、熟练工人(Skilled Labor) 根据同日本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在工业或特殊领域提供工艺技巧或技能服务的工人。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7、文化交流人员 从事无收入的学术或艺术活动的人员,或专门研究日本文化和艺术的人员,或在专家指导下学习日本文化或艺术的人员(不包括留学生和研修生)。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8、临时访问者(Temporary Visitor) 包括观光、娱乐、体育运动、探亲、参加会议、讲课或到日本签订商业合同以及其他需在日本短期停留从事类似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90天或15天。 19、留学生(Foreign College Student) 在日本的大学、学院或同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学生,在高级职业学校学习专门课程的人员以及已经在国外读完12年中学准备进入日本大学学习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20、高中生(Pre-college student) 在普通高中、盲人学校高中班、残废儿童学校高中班、高级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类似职业学校的教育机构的高级班或普通班接受教育的学生。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21、研修生(Trainee) 在日本的公、私机构学习以取得技术、技能或知识的人员(上述“留学生”和“高中生”除外)。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22、合法居留人员的家属(Dependent) 符合上述合法居住身份(不含第1、2和18居住身份)的人员的配偶或未婚的幼年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23、个别人员 由日本法务大臣特别批准入境的个别外国人。居留期由日本司法部长确定。 24、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指由法务大巨批准永久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居留期无期限。 25、日本侨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 or Child of Japanese National) 侨居国外的日本人的配偶以及根据民法典第817-2条规定,侨民收养的子女或其亲生的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26、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 of Child of Permanent Resident) 具有“永久居民”居住身份的人的配偶,或根据1965年第146号法律即日本与韩国关于居住在日本的韩国侨民的合法身份和待遇问题的协议,具有永久居住许可的人的配偶或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27、按126号法律规定享有居民权的人的子女(Child of Resident Under Law No.126 of 1952) 被划为属于1952年第126号法律第二章第二条的居民所生的子女,并且他们一直居住在日本。居留期为3年。 28、长期居民(Long Term Resident) 日本法务省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批准可在日本长期居留的人。居留期由法务大臣决定。 在上述28种居住身份中,对于从事国际经济合作,包括劳务输出的中国公司来说,至少有一半是适用的。公司派出的业务人员和劳务人员中,申请人的入境和居住身份可能属于第3、4、7、9、10、11、12、13、14、15、16、17、21和22种。懂得日本移民法和日本政府关于外国人入境签证的有关规定,赴日人员在申办入境和填写“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时,应该对“职业”、“现在职位”、“赴日目的”、“在日逗留期间”以及“在日保证人或有关商号、亲友”等栏目更要慎重认真地填写。研修种类及接纳限制 日本的研修种类分为包含实务性研修和不包含实务性研修两种。实务性研修,指通过 从事商品生产、服务业销售工作,从而掌握技术和技能的研修。对不包含实务性研 修,无论对研修生,还是对接纳机构(团体、企业)均无特别限制。对包含实务性的 研修的研修生、派遣机构和接纳机构均有一限制。只允许下述四种形式。 关于研修资格在日活动内容和居留期限的有关规定 1、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符合居日“研修”资格者,在日本国居留期间可进行下述活动:被日本国的公、私立机构接纳而从事技术、技能或知识的学习活动(留学或就学活动除外)2、根据述法律规定,具有居日研修资格者,必须遵守规定的居留期限。 在留资格:“研修”。 居留期限:1年、6个月或3个月。 日本司法省关于研修的基本法令 1、申请人要求掌握的技术、技能或知识不应只是反复从事同一作业即可掌握的简单的技术等。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学成回国(本国或居住国)后将从事应用在日所学技术或知识的工作。3、申请人通过赴日研修拟掌握的技术、技能或知识,必须是本人所在地区不可能学到或很难学到的高新技术等。4、申请人要求的必须在接纳申请人的日本国公、私立机构的专职职员的指导下进行。负责指导的职员对申请人拟掌握的技术、技能或知识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实际经验。5、接纳机构实施的研修内容中如包括实务性研修,则接纳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若接纳机构为日本国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系法务大臣以通告决定的除外):1)确保研修生的住宿设施(包括介绍申请人参加研修的介绍机构必须确保研修生的住宿设施)。2)确保研修生的研修设施。3)包括申请人在内,接纳机构接纳的研修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机构专职职员总人数的1/20。4)设置专职职员(统称“生活指导员”)负责指导外国研修生的日常生活。5)加入保险(除劳动者灾害补助保险以外)并健全各种保障措施,以防备申请人在研修过程中发生死亡或伤病等不测事故(包括介绍申请人参加的介绍机构设置该类措施)。6)研修设施必须满足劳动安全卫生法(1972年法律第57号)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7)接纳机构实施的研修内容中如包括实务性研修,则申请人必须是符合下列某条要求的外国机构专职职员且必须受该机构的派遣方可申请研修。但是,如申请人是日本国的机构为培养预定在外国设立的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专职人员而进行研修,并且接纳机构是该日本的机构,同时,该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已被所在国政府部门批准;或者接纳机构为日本国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是大臣以通告决定的,则不在此限。1)所在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或其他与此同等的机构。(2)接纳机构持有1年以上的业务关系或在前1年与接纳机构之间曾有10亿日元以上交易额的机构。8)申请人拟在日本国接受的研修中如包含实务性研修,该实务性研修所占的时间(如2个以上接纳机构拟接受同一申请人进行性研修,则实务性研修所占时间指这些机构实务性研修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申请人在日本国从事研修总时间的2/3。但法务大臣以通告决定的情况,则不在此限。9)接纳机构或其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指导申请人从事研修的指导员或生活指导员必须在以往3年内未曾有过与外国人研修有关的不正当行为(包括让研修实施计划中不含实务性研修内容并持相应留资格的研修生从事实务性研修活动)。10)介绍申请人参加研修的介绍机构如不是日本国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所属的机构,则该机构的介绍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且此机构或其经营者及专职职员必须在以往3年内未曾有过与外国人研修有关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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