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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发展就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
(一)制度建立阶段
建立初审制度。
1991年,《第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与考核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原则》、《第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规则》相继颁布,初步形成了包括规范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范围、试题结构在内的基本考试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同年12月7-8日,首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举行。23000多人参加了考试,472人通过了普通考试。1991年考试的成功举行,拉开了通过规范严格的考试渠道选拔注册会计师的序幕,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正式建立。同时,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恢复重建阶段走向规范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依法建立考试制度。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中注协组织实施考试的职能,明确了考试的报名条件和免考条件,不再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已经成为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
(二)系统开发阶段
不断完善基础考试制度
1995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分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其中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许多改革措施相继出台。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经济法科目分为经济法和税法两个科目,考试科目由四科改为五科。
形成考试组织管理体系。
1999年,财政部发布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考试组织、阅卷管理、成绩管理、档案管理、违规处理、考试保密和安全等制度相继出台,提高了考试组织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保障了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广泛应用计算机和高新技术,将相对成熟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应用于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试卷审核、成绩发布等相关工作,使考试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推动考试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中注协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专业机构的考试经验,充分关注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发展变化,努力实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公认的考试模式的衔接。同时,我们将继续推进和扩大考试的对外开放进程,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国际化发展。199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对外开放,允许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在mainland China参加考试。1999年,香港设立考场;2007年,欧洲设立考场;2010年,澳门设立考场。截至2014年底,共有555名港澳台和外国公民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所有科目。此外,它还与其他会计专业组织开展了相互研究和咨询。2005年5月19日,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互免部分考试科目实施协议》。2008年1月9日,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签署了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实现了部分考试科目的互免。
(三)系统改进阶段
2009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新要求,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中注协制定并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系统提出了考试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不断完善。
分阶段,增加科目,完善基础考试制度。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部长令,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修订了考试层次、考试科目和成绩有效期。主要内容是对原考试制度规定的五个科目进行拆分、补充和整合,明确将一个阶段的考试调整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第二阶段,设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开展计算机考试,改进服务,完善考试组织和管理制度。
为提高考试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财政部考试委员会决定从2012年起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发布部长令,再次修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重点修订了考试方式和综合考试时段,确立了计算机考试方式,取消了综合考试时段。以计算机考试方式的确定为标志,实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两年来,中注协本着简化程序、服务考生的原则,在考试组织和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为考生报名和考试提供便利。2014年取消应届毕业生第二次现场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审核由现场申请改为网上申请。2015年取消了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现场资格审查程序,实行“一站式”报名,使大部分报名人员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
优化机制,提高质量,完善考试质量保障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2015年初,中注协启动了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努力巩固基础考试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丰富考试内容,优化考试题型结构,合理界定考试难度,完善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机制,使考试充分体现对职业能力的评价要求。根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的要求,2015年初完成了考试大纲的重大修订工作。考试大纲是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修订考试大纲,可以充分发挥考试大纲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出题依据、考生复习备考指南、评价考生能力标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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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是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三年;(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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