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虎荡秋千
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出以下三点要求:一 、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质量诚信理念和职业道德意识,切实维护行业良好信誉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行业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各级领导、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作用来讲,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事务所的信誉和行业形象,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好坏,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途和命运。因此,质量和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是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安身立命的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将质量和诚信作为立业之本、兴业之基和发展之道。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立足市场求得发展、获得竞争优势的法宝,也是提升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的必然选择。相反,诚信缺失,信誉低下,质量低劣,就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公众的信任和客户的信赖,危及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也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社会信誉。前一段时间,被媒体曝光的我省一家上市公司涉嫌虚假交易、虚增业绩事件,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行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该事务所面临着生存发展危机。为此,各事务所要牢固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信”为本、以“信”发展的观念,倍加珍惜行业声誉,切实维护行业信誉,坚持诚信为本、质量为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将诚信理念和执业准则贯彻到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中,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提供具有诚信品质的服务产品,以诚信文化引领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以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和行业公信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落实责任,全面加强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切实保证行业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严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要措施。从近几年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看,事务所虽然建立了内部管理规定与质量控制制度,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但有相当一部分事务所的制度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根本不执行,是“一纸空文”,内部管理混乱。这些都说明,我省一些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质量控制与内部管理弱化等问题。在座的主任会计师(所长),是事务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信誉的第一责任人,在办所方针上,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带头树立诚信意识,带头弘扬诚信精神,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带头维护行业声誉,履好职责,带好团队,一手抓业务,一手抓管理,不能当“甩手掌柜”,更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置审计质量、职业道德和行业信誉于不顾,唯利是图,重利益,轻道德,重业务,轻质量。要建立健全涵盖业务承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质量复核、分歧处理和自我监控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必须充实和加强质控力量,配备专人负责质量管控工作。要抓好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的学习贯彻工作,确保经授权负责执行业务质量管控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权威性。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将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传达贯彻到每一个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把遵守质量控制制度情况与员工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相挂钩,夯实执业管理的基础,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执行到位,积极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事务所诚信文化。要坚持社会公众利益高于一切,共同监督、抵制会计造假、违规执业和恶性竞争等行为,在行业内形成对虚假会计信息、伪劣会计服务人人喊打的良好风气。三、多措并举,加强监管,切实保障行业健康发展行业监管工作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于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增强行业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注协要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作为行业工作的重点,将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作为保证行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切实提高监管水平。一是深入开展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守则的贯彻学习,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理论、执业准则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服务优良的执业队伍,从而带动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二是不断深化业务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切实把创先争优的成果转化为提升执业质量的举措,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为核心,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帮助、教育、督促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积极探索对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细化综合评价指标并与事务所执业质量管理直接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综合实力。三是继续加大对违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的跟踪和督导,对内部管理混乱、执业质量差的事务所和不诚信执业、损害行业信誉的注册会计师,要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整个行业真正步入“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四是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宣传行业诚信执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激励广大从业人员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使“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深入开展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动。

啾啾大神
CPA是全国统一考试,透明度很高,考试公平公正。cpa考试是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取得了这个证书后主要从事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就需要有诚信公正的态度。所以诚信对CPA来说尤为重要。
tuzhiluobo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 般原 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
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 他责 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
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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