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jia0521
可以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国际会计准则是适应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是为提高会计报表资料在国际间的可比性、协调各国会计实务中的分歧而颁布的会计规范。租赁,受限资金是为了筹集资金,支付保证金也是为了筹集资金,就跟企业为了贷款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一样。因此,可以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karenchao1983
你学过会计吗?现金流量表就是把日常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出明细,然后算出本月收入的总数,和本月支出的总数,再用上月结余的现金加上本月收入总数减去本月支出的总数得出本月剩余的数.其中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是单单指的日常流动的现钱,还包括一年内的所有的流动资金,范围很广,例如:一年内到期的短期投资,股票投资等等..具体的还需要你查一下书会比较好,祝你工作顺利了!!
爱家薇薇
这个问题让人不知所措。中国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流量表》准则在总体结构上大致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个别项目包括的内容有所差异。如在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划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我国的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主要是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税费等等。因此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将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归入投资性现金流量,利息费用则归入融资性现金支出。《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31条规定:“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胜利产生的现全流量应分项单独揭示。每一项目均应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将其归类为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 对非金融企业而言,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就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但因为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因此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国际会计准则中第34条规定:“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可见,对收到和支付的股利和利息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但应保持一贯性;我国会计准则第9条和第12条规定,对支付的股利和利息列为筹资活动,对收到的股利和利息列为投资活动。除此之外,《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35条规定:“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我国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支付的各项税费”,将与所得税有关的现金流量归为经营活动。在美国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的定义更多的是考虑了对净利润的影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5号――现金流量表》要求把利息收入、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划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把股利支出划分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其理由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能充分反映出决定净损益的全部交易,而利息收入、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是决定净损益的因素,因此应归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甜甜婉儿
关于编制基础差异我国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第3条第一到第三款将现金定义为企业的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一定义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对现金的定义基本相似。国际会计准则最简洁明确:“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中国是:“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没有明确定义具体期限,但在现金流量表指南中解释了“期限短”以三个月为限)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上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6、7条对现金及其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基本一致。具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为期限短(不大于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现金流量表的核心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对现金定义的用词建议用更加清晰可辨的,目前准则中使用的“现金”概念,至少有三种含义:1)指货币现金;2)货币现金等价物;3)货币资金或库存现金。这样一词多义现象不利于会计人员学习、掌握和运用,甚至给会计舞弊留下可狡辩理由。故最好将“现金”一词明晰为:1)货币现金2)现金等价物3)货币资金或库存现金。对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除赞同一般公认的“期限短、流动性强的投资”外,还认为其应是“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投资”。我国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虽与IASC基本一致,但只在准则的现金流量表指南中对“期限短”作了明确解释,对其他三个条件只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这很可能导致企业或银行主观臆断或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4.关于编制方法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是没有在准则第25条中明确规定和定义间接法,在现金流量表指南中解释用间接法。国际会计准则在第18条中明确定义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企业可以按照两个方法之一“报告源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在第19条中明确鼓励采用直接法,没有提及反对采用间接法,但提及“直接法提供了有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能通过间接法获得的信息”。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