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巴厘岛的松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那么在处置时,应将商誉一并冲掉。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单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那么处置组应包括商誉。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3.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4.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报表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无论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非流动资产还是处置组中的资产,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单独列报;类似地,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
为君俏颜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中与非流动资产暂估入帐有关的叙述: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这种情况,实务中发票未到时企业财务人员多是做预付帐款核算,等发票到达时再入固定资产,这样的处理会造成少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扩展资料
非流动资产就是不能在一年之内通过某种经济运作转化为可用资金,例如有企业的长期设备,减值物等等。
相反来说,流动资产就是能在一年内转化成资金,其例子有,企业的现有或在银行的资金、商业中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还包括商品的存货等。
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主要区别就是能不能在一定的周期内把资产转变为流动的资金使用,对于这个周期一般都是在1年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流动资产
祎伊妈妈
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明细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新增)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新增)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lin2000west
法律分析:目前该文件已作废,但根据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会计处理方式仍然与财会[2000]5号文件的处理一致。根据财税[2000]49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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