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之夜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管理、监督并服务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监管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监管体系在不少地方协会特别是地市级基层协会尚未建立,或者尚待完善。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行业监管体系进行探讨,并就行业监管体系的运作谈谈我们的构想。一、业务监管体系的职能就总体而言,协会的业务监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涉及监管内容的方面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划分为检查、咨询、保护和惩戒等几个方面。(一)检查职能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检查要求主体的不同和检查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划分,可分为日常检查和调查两类:1.日常检查,具体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经常性的检查与临时性检查、联查、互查等。2.调查,又称专案调查,主要指协会收到举报或投诉,需要对某事务所的某项具体业务展开调查,或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受到不当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请求协会为其行使抗辩权而展开调查。协会应形成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掌握事务所的各种情况,及时组织专案调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二)咨询职能随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协会的咨询职能将日益显现其重要性。目前因执行质量事故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属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协会的鉴定表态成为一种主动的需求,希望协会能够通过行业监管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协会监管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三)保护职能依法保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但是监管体系的一项职能,也是协会的一种责任,这一点目前显得尤为迫切。近几年来,不少事务所成为代偿代赔的诉讼目标,只要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有所谓不实之处,不论造成不实的过错责任是否在注册会计师,也不论造成的损失与事务所报告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更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事务所往往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且此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机构,应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不公正待遇仗义执言,这样会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己抗辩的收效大得多。(四)惩戒职能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形成危害后果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以促进其改正错误、遵守职业道德和提高执业质量,并使其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引以为戒。协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不算监管,也达不到监管的目的。目前,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分为三个类型:1.协会处罚,指协会按照章程和行业规则、规范的规定,以协会名义实施的处罚,如通报批评、停止会籍等;2.由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等,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暂停执业、撤销事务所等;3.由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刑法》等规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处罚,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二、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完善的监管机构和过硬的监管队伍是搞好业务监管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协会监管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笔者认为应在协会监管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一)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可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抽调在大、中型事务所工作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为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必要时可临时向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咨询。调查委员会组织审议、讨论专案调查组的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时,应通知所有委员出席;组织调查听证会时,除应通知一定数量的委员出席外,还应通知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列席听证,接受质询。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并审议通过的调查报告,应连同其他调查材料装订成卷宗,以书面形式移送鉴定委员会。移送鉴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与有关当事人(包括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见面并征求意见。调查委员会对立案事项经调查确认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时,应以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形式,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调查材料不再移送鉴定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书面抗辩或抗诉。(二)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同样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除抽调业务熟练、为人正直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还应聘请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具有一定权威的律师兼任委员或担任法律顾问。当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确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将专案卷宗退回调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认定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并需要给予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下同)的,应将鉴定结论与所附卷宗一并移送惩戒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确认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案件中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的,应将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协会批准撤销案件,鉴定材料不再移送惩戒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而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执业人员对具体被审验事项判断错误,鉴定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有关投诉人。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抗辩或抗诉的案件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另外组织人员审查材料,重新作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接到基层协会鉴定委员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请求对具体业务事项进行鉴定的,经协会监管部同意,可以受理并给予鉴定,但送审的基层协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以咨询意见书面形式出具。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鉴定委员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其处罚不当的案件,经调查委员会调查和本委员会鉴定后,如果认为处罚的确有错,应当向实施处罚的法院等部门提出抗辩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交涉。(三)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亦应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该委员会主任可由监管部主任或协会正、副秘书长兼任,同时约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惩戒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鉴定结论及所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鉴定结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当的,可以退回材料,要求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对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的,文件印发前应与被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见面,充分征求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必要时,惩戒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听证会,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出席听证会并可以为自己的过错进行申辩。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不对受审查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的,应将审议意见报协会监管部批准;惩戒委员会对经审议决定不处罚的案件和经审议决定不改变以前已作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协会实施的或协会参与实施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协会监管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协会申诉,协会监管部认为需要重新调查、鉴定和复议处理的,或上级协会指定复查复议的,应当照办,其程序与以上相同。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应与以上两委员会相同。三、业务监管体系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一)调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协会监管部受理立案的案件组织专案调查,并参与组织对所属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2.调查委员会组织专案调查的案件应包括:(1)事务所的客户或第三人就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向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的举报或投诉;(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协会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3)协会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处罚不当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4)协会监管部交办的财政、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转来要求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进行处罚需要调查的案件;(5)协会参与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而需要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的案件;(6)协会监管部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3.调查委员会专案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等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2)引发立案调查的审计、验资等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如何?(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事项所发表的审验意见或所出具的证明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所作结论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4.调查委员会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在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中就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职务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发表意见。5.调查委员会应关注已调查案件的鉴定及处理情况,调查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鉴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6.调查委员会应对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或事项实施调查,并及时将新的调查材料及修正后结论移送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专业委员会。(二)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调查委员会移送的调查终结的案件,并就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鉴定,也可以对被审查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项的质和量进行鉴定。2.鉴定委员会鉴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包括程序性过错和实质性过错,程序性过错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按执业道德规范及准则、实务公告的要求进行执业;实质性过错是指专业判断、适用法律法规及认定被审验事项的性质、数量的错误。3.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所属基层协会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鉴定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有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以委员会的名义发表鉴定意见。4.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结论不当或依据不足,调查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5.鉴定委员会应关注已鉴定并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认为移送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抗辩或抗诉。6.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提出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7.鉴定委员会对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因协会鉴定不当导致错误处罚而要求重新鉴定的,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的抗辩或抗诉的案件,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复议需要重新或作补充鉴定的案件,应在原鉴定人员以外组织专业人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如果认为原调查材料反映的事实不清,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三)惩戒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惩戒委员会负责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调查事实无误、鉴定结论正确但因处罚不当而需要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可直接审议处理。2.处理决定包括不处罚和给予处罚两类。给予处罚还应按过错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他有关规定分为若干种具体处罚形式,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3.惩戒委员会有权对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进行评价,认为需要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惩戒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的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的抗辩或抗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抗辩或抗诉的专业委员会

没想法咯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综上所述,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扬州灰豆子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有很多相关的涉及到了此。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办法,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办法。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和办法提供一点参考。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运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现在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2、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从上来讲,CPA及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四、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如有疑问,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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