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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会计标准体系 我国现行会计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国务院规定的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预算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问题解答等。 这个标准体系主要由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组成,会计准则居于核心地位,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居于从属地位,主要是指会计报表及会计科目,其中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会计制度是结合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从增强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操作性的角度设置的,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的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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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2个应有指南三个层次构成:1、基本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的作用是“准则的准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着统驭和指导作用,具体会计准则应在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的框架内,按照会计业务或事项的类别进行制定与执行。主要规范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规定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新基本会计准则将制定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归纳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向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2)规范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即会计的基本假设)没有作修改变动,仍然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将原来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修改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修改前的会计核算原则为12条,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历史成本计价、权责发生制、谨慎、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原则。新会计准则将原来的会计核算原则12条原则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改为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及时性等。而将原来的历史成本计价、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作为对会计要素计量提出的要求处理。(3)规范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告整体要求。新基本会计准则仍然将企业会计要素规范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未发生变动;原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只有历史成本一个,新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有有五个,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并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新会计准则在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对报告的内容规范为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即由披露的信息取代了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情况说明书。2、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精神制定,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38项具体准则又具体规范三类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处理:(1)一般业务处理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与计量。如存货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职工薪酬、收入、建造合同、所得税、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资产减值、每股收益、企业合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等。(2)特殊行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会计业务或事项的处理,如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3)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或有事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浅析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来自:第一范文网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的细则。主要解决在运用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由于金融企业的会计业务与其他企业的会计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将出来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包括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新准则的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助于会计人员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新准则,确保新准则的贯彻实施。财政部正在起草的准则应用指南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准则解释部分,主要对各项准则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二是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报表格式及编制要求等。准则应用指南的两个部分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细化,以解决实务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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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会计学科体系研究对象分类,包括会计基础学科、企业会计学科、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学科、特殊领域会计学科、综合性会计学科。会计基础学科包括会计工作基础学科、会计行为基础学科、会计方法学科、会计教育学科、会计史学科。会计工作基础学科又包括会计核算原理、电算化会计;会计行为基础学科包括会计哲学、会计伦理学、会计心理学、会计逻辑学、会计行为学等;会计方法学科包括会计方法学、实证会计等;会计教育学科包括会计教育学、会计人才学等;会计史学科包括中西方会计思想史、会计史等。企业会计学科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证券公司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税务会计等。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学科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科研单位会计、军队会计、社团会计等。特殊领域会计学科包括无形资产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破产会计、期货会计、清算会计、遗产会计、司法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综合性会计学科包括社会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环境会计、资源会计、咨询会计等。(2)按会计学科的形成过程分类,可分为传统会计学科、引进会计学科、新兴会计学科。传统会计学科包括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引进会计学科包括电算化会计、税务会计、实证会计、环境会计等;新兴会计学科包括会计哲学、会计逻辑学、会计伦理学、会计方法学、人力资源会计、物价变动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3)按会计学科研究的空间范围分类,可分为国际会计学科、国内会计学科。(4)按会计学科本身的地位、作用分类,可分为重点学科、一般学科和新兴学科。另外,财务管理学科、审计学科不应再作为会计学科。首先,会计学与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科学的两大分支,二者各有侧重。会计重在对经济活动过程中资金运动的核算与控制,而财务管理则重在对经济活动过程中资金运动的筹划与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其内容和体系是比较完整和系统的,不应再作为会计学科。其次,审计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受托对会计工作结果进行检查,实质是外部或社会对会计的一种监督。它与会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也不应将其作为会计学科。总之,会计学科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分类也应是多角度、动态的、分层次的。当然,按会计学科研究对象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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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 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国务院制定的 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2.《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3.《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令[2006]3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对旧的会计准则进行了完善。 完善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可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第三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定、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而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则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的填报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予以做出示范性指导。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如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资产减值、借款费用、收入、外币折算等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中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如石油天然气、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保险合同等准则。 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的准则,如财务报告的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部报告、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随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而将予以取消。三、财政部制定的 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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