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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协会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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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三、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为:“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执业许可申请时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五十名;“(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款修改为:“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商事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删去第二款。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职权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者全体会员代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是对于通过或者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理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注册会计师协会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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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年1月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A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对会员的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协助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二)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三)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四)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五)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性监督检查;(六)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七)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八)组织行业的业务交流,开展国际交往、行业宣传和理论研究;(九)向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十)拟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和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六)依据会员管理办法入会、退会;(七)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本会章程;(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六)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促进会员间的团结,保持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六)决定其他事宜。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选举常务理事、增补或更换理事;(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副秘书长;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采用集中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会长、副会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四、五、六项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集中或通讯方式召开。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省财政厅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二十八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我省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社会资助;(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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