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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尔西在成都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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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案例解析

论文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多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认真分析,正确判断损失性质,严格区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者界限,避免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出现纳税纠纷。 论文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会计;税法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多少,在实务中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进行探讨解析。 一、存货购进短缺毁损进项税额转出 (一)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应分别按情况处理。情况一: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购入中的自然损耗,即正常损失,材料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原材料的总成本不变,但原材料的单位成本提高,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属于购入中的不合理损耗,即非正常损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损失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发生霉烂质变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因此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财会人员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或是非正常损失,然后再按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日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数量500千克,单价200元,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另支付运输费300元(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5日材料验收入库,发现短缺20千克,属于不合理损耗,原因待查。 (二)首先该笔经济业务已明确了短缺属于不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该业务的账务处理是:1、在查明原因之前先将A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为100000+300×93%=100279元,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购买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0+300×7%=17021元,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此步骤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2、核算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于是购料阶段发生短缺毁损,短缺材料不应负担该批材料的运杂费用。所以短缺材料成本为20×200=4000元,验收入库材料成本为100279-4000=96279元,进项税额转出为4000×17%=680元,账务处理为: (1)借:原材料—A材料96279.00 贷:在途物资96279.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680.00 贷:在途物资4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实际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6341元,而不是17021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但从税法上来讲是符合规定的。 二、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之前,其成本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而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在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但在存货尚未查明原因前,财务人员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在查明原因前将盘亏存货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有可能造成企业要多缴增值税,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只应将盘亏的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至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之后再确定是否转出。至于以什么作为基数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2009年财税主管部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其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后的余额作为基数,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文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在实务中企业许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着不少误区,即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正常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该转出却作了转出处理,即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又在税务机关审批时得不到认可,产生不必要的税务纠纷。而后者应转出却不作转出处理,往往造成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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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ION123

税法知识之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解读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解读]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增设“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与财办会[2016]27号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预缴增值税”改为“预交增值税”,并与“简易计税”科目由原来的三级明细科目提升为二级明细科目,新增“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解读]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这里恢复了原“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个三级明细,将“简易计税”科目由原来的三级明细科目提升为二级明细科目,从而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结构,

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处理,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结转业务都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按10个三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会计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解读] 一般来说 月末做如下分录

1、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解读] 该二级明细为增设科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把“预缴”改为了“预交”,会计处理的规定基本一致。科目核算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需预交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考虑了建筑房、地产等企业开发周期长,预交税款与实际纳税义务时间跨度大的情况,单独设置二级科目核算,贴合税法规定,更便于期末对增值税相关金额分项目列报的要求。

注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意:房地产企业等企业,“预交税款”的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解读] 确认了财办会[2016]27号的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办法,核算内容里增加了36号文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13个月)抵扣的处理。

例如,公司购入不动产或购进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发票注明税款的60%入账)

——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购入物资改变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况。通常这种物资材料在分批购入,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

借:在途材料/材料采购等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100%入账)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在转变用途的当期,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从改变用途的当月算起,第13个月时,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进入当期实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号文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解读] 这里核算的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开票确认的销项金额,这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也能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如,跨年出租房产的业务,如果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最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解读]从目前来看,这其实变成了一个多余的科目,估计以后不会用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解读]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将该科目提升二级明细,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缴纳业务分离,该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业务,会计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解读]本科目是这次发文“应交税费”下新增的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值税税制下,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税金不在此科目核算。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解读] 本科目是这次发文“应交税费”下新增的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对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该通过此科目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业务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比较简单,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核算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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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baby996

增值税会计核算知识点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1、增值税会计制度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虽在进行着过渡改革,但主要还是这种增值税类型,其征收的依据、范围及税额等都是很不完善的,在一些规定上也是和增值税的理论相违背的,很多具体项目中税率及征收范围的不稳定,加大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在实质上属于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核算过分的强调了税法规定,而不是依照自身要求及原则,这就使得所提供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2、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权责发生制、可比性及重要性原则的违背和会计信息的处理不及时等,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是混合制的原则,是对当期的进项税及销项税进行处理的,在当期销项税中其销售额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的,而对当期进项税则运用的是购进的发票扣税法。在税法中规定,当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时候,所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应缴纳税额,这些货物的成本是不含税的成本,但排除了四种情况,这就让不同用途的购买存货成本缺少可比性。【改进措施】1、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保持财税合一及价税分离模式,且给予改进,增值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费用,应该在企业的资产损益表及负债表中给予反应和披露,从而增强企业成本费用意识,并在会计科目上设置增值税、递延税项与增值税和应交税金与应交增值税三个科目。同时要承认会计核算中的暂时性及永久性差异,在平时的记账中,不论是否获得专用发票,都要按照实际支付成本记录购买的货物,销售的收入也要以实际的应收金额来记账,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均成为了含税的账户。2、扩大增值税的范围需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可以先将跟货物联系较为紧密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行业及电信行业等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从而是这些行业的增值税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为了增值税抵扣联条的完整要逐步减少优惠免税的范围,并对增值税完全地实行价外税制度,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大力的配合,所有的商品按照不含税价进行核算,每个流通环节都要按照税价分离原则进行发票的注明,对于商品的零售环节,也要实行价税在发票注明的方法,从而增强我国民众的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3、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是会计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另外要强调配比原则,计税销售额要用收付实现制来进行确认,并在已有的会计科目下设置两项四级子科目,如销项税额中增设应转税额及待转税额,前者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后者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进行销售确认,同样,在进项税额里也可以设置这样的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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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梦想

(一)一般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1)增值税是就货物(生产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应该注意的是,除上述两种劳务外,其他劳务缴纳的是营业税。增值税按月缴纳,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3)进项税额的处理。进项税额分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处理如下: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三个来源: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完税凭证、计算得出(按运费的7%、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和废旧物资按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价税分离入账,见下例:【例4】甲公司于2008年6月2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已验收入库,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代垫)贷:银行存款 117【例5】甲一般纳税企业收购农产品一批,适用扣除率为13%,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50万元,收购的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则:借:原材料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0×13%)19.5 贷:银行存款 150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即用于应交营业税的项目)、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如古旧图书)、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果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价税合一入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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