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叫我大王哦
【参考答案】以下是摘自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中关于质量控制准则的全部内容,内容较多,请根据需要自由删减。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要素(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二)具体要求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一)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二)具体措施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2.教育和培训;3.监控;4.对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三)满足独立性要求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2.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信息。3.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4.防范关系密切产生的不利影响。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总体要求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2.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1.考虑的主要事项2.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审计人员可以从前任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法律顾问、客户的同行以及相关数据库等中搜索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四)考虑能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五、人力资源(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素1.招聘;2.业绩评价;3.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包括完成所分派任务的时间是否足够;4.职业发展;5.晋升;6.薪酬;7.人员需求预测。六、业务执行(一)指导、监督与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二)咨询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三)意见分歧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含义: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2.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注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七、业务工作底稿(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及时(二)保密(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四)工作底稿的所有权——会计师事务所八、监控(一)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二)监控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三)实施检查1.检查的周期: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2.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四)监控结果的处理

筱晓鱼T3Y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准则,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培养职员的质量控制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2、加强人员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归根结底还是人的质量控制。人的素质提高了,人员管好用好了,审计工作质量自然就上去了。
3、编制质量控制作业图。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办公室张贴质量控制作业图,使整个审计工作步骤清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威力强化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值得在会计师事务所大力推厂。其简易图表参考如上图。
4、及时总结审计工作。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项目经理都应对本次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简要阐述本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指明今后类似审计工作中应注意事项。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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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价的内部控制只是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非被审计单位所有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原因,是因为可以据了解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判断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并将了解到情况用于评价内部控制。最终根据评价的结果,判断是否依赖内部控制,是否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拓展资料:注册会计师的规章制度: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执业会员(即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此外还可能包括荣誉会员。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方可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只是通过考试,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是会计行业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成立于1988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领导下的一个全国性协会,也是中国唯一的会计执业团体,我国从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8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0年底,累计已有近15.4万名考生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而我国需要注册会计师约为35万人。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说明:为境外专业人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提供了便利,更为在全球范围内吸引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机制。2006年11月14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第十七届世界会计师大会期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签署协议,委托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代理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的考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首次在欧洲设立考区,此次考区是在中国境外设立,面向境外考生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第一个境外考区,第一次考试于2007年1月26日至28日举行,考点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考试大纲采用中国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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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价的内部控制只是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非被审计单位所有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原因,是因为可以据了解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判断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并将了解到情况用于评价内部控制。最终根据评价的结果,判断是否依赖内部控制,是否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宠儿520520
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测试的时间,应尽可能期中的后期进行
2.单就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3.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期间保持一致。
4.对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实施时间越接近基准日,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有力。
5.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确定测试的时间:
(1)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
(2)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6.期中测试的两种方法
在整合审计中测试控制在整个会计年度的运行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二选一):
(1)进行期中测试,然后对剩余期间实施前推测试。
(2)将样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期中测试,另一部分在临近年末的期间测试。
其中:
在将期中测试结果前推至基准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①基准日之前测试的特定控制,包括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控制的性质和测试的结果。
②期中获取的有关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③剩余期间的长短。
④期中测试之后,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⑤注册会计师基于对控制的依赖程度拟减少进一步实质性程序的程度(仅适用于整合审计)。
⑥控制环境。
7.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该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少,可能对该控制实施期中测试就可以为其运行有效性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相应地,如果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的证据就越多,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一部分更接近基准日的证据。
8.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旨在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报告。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补充审计证据,以证实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
9.如果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有效且关键的自动化控制未发生任何变化,注册会计师就不需要对该自动化控制实施前推测试。(一贯性)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对重要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实施了测试,则通常还需要对其实施前推程序。
10.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无效,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估其对总体信息技术环境以及对任何依赖这些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自动化控制的持续有效性的影响。
如果重要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无效,且无法获得其他替代证据以证实关键的自动化控制自其上次被测试后未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通常就需要获取有关该自动化控制在接近基准日的期间内是否有效运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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