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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嘎嘎2222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税前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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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性原则

这是税前扣除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

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以上就是会计帮为大家所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要遵循的原则的小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前扣除的原则

351 评论(13)

诠释0525

答:(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

136 评论(14)

john123kong

1、税前扣除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 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付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付与否作为收入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显然,遵循不同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中,会产生不同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2009年9月~12月企业利息费用已经发生4万元,但尚未支付,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则允许当年扣除;而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则不能当年扣除,只能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时扣除。如果我们认为实际发生时扣除还不尽明确的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分析,除税法特别规定外,税法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只要是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而不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项目 那么,税法有哪些特别规定,需要在支付时才能扣除呢?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下几项可以在支付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虽然强调“支付的租赁费”,但还是“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应该说,除上述成本费用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外,其他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 3、除特例外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的费用并不是预提的费用,而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发生金额是准确的,可以确定的。而预提的费用是指今后可能发生的但现时尚未发生的费用,其预提费用是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的,要等到实际发生时才能按规定扣除。但房地产企业有四项成本费用可以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103 评论(14)

心海若冰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限范围扣除(15项)工资薪金劳动保护支出社保支出常设机构费用借款费用、汇兑损失保险费(个人保险)技术开发费折旧及摊销租赁费准备金弃置费用内部服务广告性赞助限额扣除(7项)公益性捐赠,利润的1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14%,2%,2.5%(可展期)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不超过收入0.5%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的15%(展期扣除)不予扣除(8项)分红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没损失规定以外捐赠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无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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