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来匆匆走
一、正面回答1、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2、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公路收费、建筑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3、依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等。二、分析详情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区别呢?1、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3、税率区别;4、是否抵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通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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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有哪些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一、转型后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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