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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流程以及条件: 1. 阅读入会须知 2. 验证信息 3. 填写申请单 4. 提交申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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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是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三年;(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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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目录(一式一份):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材料(在北注协网站首页—“注册管理”—“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2、近期1寸免冠彩照(粘贴在申请表相应栏中,领取执业证书时,再交一张同底1寸免冠彩照);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考核批准文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已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提供非执业会员证原件;4、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验看原件留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5、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人事档案存在北京市或外地县级以上人才中心的:有存档卡的,看原件留复印件;有存档证明的,留证明信原件。(2)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内退证明(看原件留复印件)。(3)注册会计师为农业户口的,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6、申请人注册前24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由社保机构出具)。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代扣代缴单位为其当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2)社保为个人缴纳,请提供个人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由社保机构出具)。同时提供缴费的发票(或收据)及事务所为其报销参保费用的会计凭证复印件。(3)已有退休证的正式退休人员、原内退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退人员均不用提供社保证明。其余单位内退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由社保机构出具)。7、与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8、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的意见。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9、两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申报材料附表2)。10、事务所关于申报人员在本所专职执业的保证函(样式附后)。保 证 函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XXX拟由我所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我所保证其不存在兼职、挂名等违规行为,并专职从事审计业务24个月以上。XXX会计师事务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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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登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然后点注册按钮就行,与其它网站注册流程差不多一样的,就按上面的提示填写需要填写的东西,一步步按提示操作就没问题了。 今年报名时间比较晚,我听说4月7号之后才能报名,到时你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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