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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不依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和客观现象。大部分是自然现象。如时间的流逝、自然灾害、人的死亡和出生等。有的法律事件即使是以某种方式由人的意志引起,如纵火、凶杀,但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范围内,法律规范并不把法律后果同上述不合法的行为联系起来,而是同这些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联系起来。
如无论死亡是自杀、他杀,还是自然死亡,最终结果都是死亡。正是“死亡”这个事件具有法律事实的意义。这些情况都能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自然灾害的出现可引起所有权关系、保险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人的出生能引起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等。
分类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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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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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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