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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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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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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钻FL的空子。也就是虚假注册。平时你也不用补,但每年税务局要验资比较麻烦,所以,你找注册公司的时候就谈,还像你注册时候那样拆借。给人点手续费呗。最好是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每年交一定的费用,什么都搞定。

有会计做注册资金垫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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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徨爱情

1,我是专业代理注册记账的,上海皖鸿企业登记有限公司,我们给你垫资100万的企业,营业执照也会显示100万的实收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全部下来大概8000多,一个月之内搞定。2,20个工作日。3,等你把基本户开设好才会抽出资金。4,开户是自己去的,我们可以给你提供你最近的银行开基本户。一开始注册前,会详细说清楚细节,会双方签订好合同。所以像你说的后面问题就不会存在,而且我公司也提供代理记账,几乎以后公司在工商税务方面就是全包,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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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楚楚吊顶

准备注册一家50万的公司,本金不够,找的会计公司垫资,1:那么银行验资通过后,这个钱马上就能取出来吗?首先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验资后办理营业执照,刻公章,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到银行开基本户,将验资户的钱转出来。2:注册资金平时会检查吗?谁查?除非利用公司进行诈骗3:年检的时候,会检查注册资金吗?会检查的,但你帐处理好了就行,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审计报告,他们会帮助你4:他们说年检会检查实收资本?这个实收资本怎么做帐?实收资本不会变的,不是查实收资本,而是查你是否撤资。做账,最关键的是不要放在“其他应收款”5:在注册资本抽走后,会计该怎么做帐?怎么写这笔帐的去向????很多人放在“其他应收款”,这是真实反映。但这样就说明你撤资了。具体怎么做,反正不能放在“其他应收款”,想想?6:现在资金抽离到底查得严不严??如果严,给个可行的办法。。严不严,主要看你做账的水平。像5问题补充:实收资本到底是什么?说通俗通俗简单简单一点!!!! 都说工商年检会查 实收资本,不会查注册资本。。是这样的吗?实收资本是你办公司而实际已经出的钱,是不允许撤回的。如果你没有出钱,那说严重点,就是虚假出资。按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可以分次认缴的。所以只能查实收资本,只要你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去做就行。怎么做,你反正要出审计报告,到时请会计师给你想想办法,公开的不好给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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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o开心

注册公司垫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是违法行为,对于收费,根据地方不同,垫资人不同,收费也不同,这没有统一的规定,违法的事情是没有价格保护的。而且,垫资的注册资金,是需要归还的,这就涉及到“抽逃注册资金”问题。 成立公司后撤掉注册资金,是很容易被视为“抽逃出资”的。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表现形式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其它应收款”记录,而贷方以“银行存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 “资产”项下始终以 “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 “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长期投资”记载,贷方则以“银行存款”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 “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 “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 “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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