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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鹤山市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4月6日—5月17日(节假日除外)。报名对象:鹤山市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是鹤山市的人员。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报名地点:鹤山市财政局(沙坪镇东升路68号)一楼会计股。带备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或复印件。关于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粤财会[2010]4号)工作要求,我省(深圳除外)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面采用无纸化考试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其中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科。二、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笔试考试费每科65元。三、考试题型及时长《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会计基础》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即计算题)。每科考试时长分别为90分钟,双科连考。四、考试时间报名时另行通知。五、报考事项报名对象:鹤山市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是鹤山市的人员。报名时间:4月6日—5月17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报名地点:鹤山市财政局(沙坪镇东升路68号)一楼会计股。带备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或复印件。七、成绩公布考生考试结束进行交卷操作后,考试系统立即显示考试成绩,公布考试结果。八、合格证书发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具备免试《会计基础》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免试条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同时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请在有效期内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事项请浏览“鹤山会计信息网”相关内容),过期后果自负。注:参加会计基础及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的如只有一科成绩合格,成绩不予保留。鹤山市财政局欢迎向会计网企业知道提问
文文兔18
劳动者到底应不应该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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