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yaze0102
首先,想说明两个问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挪用公款犯罪是由检察院立案的,公安局不会立案。2、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现在全部还清也不可能撤案的。下面是回答你的问题:1、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即只有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才构成此罪,如果乙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则乙构成此罪。如果甲与乙共谋,参与其中,那么甲是共犯。如果甲只是接受款项,没有共谋参与挪用行为,则甲不构成此罪。2、前面已说过,无论是否还清都构成犯罪,只是量刑上会考虑。3、根据刑法和相关解释规定,如果甲不能退还的数额在20万以上,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有诚意还钱不是情节轻的条件,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条件,如果甲是不打算还钱的则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了。根据你所提供的数额,甲的行为是属于情节严重的。

流虹星607
1。乙犯的当然是挪用公款罪。应该判乙是挪用公款罪(如果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甲乙共谋挪用公款,则甲乙构成共犯,都犯挪用公款罪。不管是不是由甲一个人承担,最后能有证据证明乙是共犯,都要追究乙的刑事责任。2。挪用公款罪已经成立了,当然要判刑。公款能追回的当然要追回,判刑不代表一了百了。3。甲如果是事前有共谋挪用公款,就定挪用公款罪(共犯),根据其在参与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量刑。主犯比照既遂犯同样处罚,若是辅助作用——从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是不知情的人(看情况,不可能不知情),则定乙为挪用公款罪,甲无罪。
健康&平安
一.案例简介这是一个关于利用会计截期在收入的确认和费用.负债的确认问题上做文章进而夸大企业业绩,进行会计舞弊的案例。美国女王真空吸尘器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生产耐用的吸尘器著称,唐·希兰先生是该吸尘器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当初为了获取该公司的控股权,希兰先生不惜抵押了其所有的私人资产,以获得巨额借款用于购买女王公司的股票。只有在女王公司的利润急剧增长的情况下,他才不至于陷入更大的财务困境之中。不懂吸尘器行业的希兰及其管理小组武断地认定开发新一代真空吸尘器才是大幅提高利润的最佳途径。为了筹措新生产线的资金,希兰先生授意财务经理去人为地夸大几个季度的利润从而使股票价格上涨,再用股价上涨抛售部分股票的方法产生资金。财务经理选择了在销售和费用的截期上玩花样。他指示销售经理将期后的销售发票提前到会计年度结束前开,嘱咐仓库将货物的发运提前,并同时编造大量的非法分路以掩盖造假举动。此外,他还将积存的商品发运他处,视之为销售记入销售收入;将未付的帐单锁在橱柜里不确认负债。希兰通过他的方案得到了急需的现金流。由于公司从未在期后冲销虚假的销售,审计人员并未发现该公司的造假行为。新一代的真空吸尘器销售业绩飚升,利润飞涨。然而好景不长,不久消费者们发现吸尘器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退货,其幕后原因是希兰贪婪地追求利润以至于强吸尘器原先坚实的金属部分替换成了塑料装配,从而导致产品不耐热。于是,最初的利润转变为狂怒的抱怨声,仓库开始没有空间存放退回的产品。后来,公司不得不租用了较远的仓库存放退回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反应退货的记录,以此来蒙蔽了审计人员。由于产品的口碑极差,公司的名声一落千丈,销售严重滑坡。巨额的销售退回和销售额的锐减给希兰和财务经理带了极大的压力,面对所要额外信息的审计人员,他们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主动认罪。本案中,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女王公司的舞弊行为遭受了共4000万美元,公司也宣告倒闭。此外,希兰先生也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并附带数百万的赔偿。二.案例分析对于本案例的分析,首先针对这舞弊案,从舞弊本身入手。本案例运用截期舞弊来制造虚假利润,它是利用时间性差异来实现的。 截期舞弊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提前确认收益,另一种是延迟记录费用或负债。但是,不论采取其中的哪一种,只要是通过时间因素实施舞弊的,造假者所选用的舞弊手法无非是以下三类(下述手法以提前确认收益为例,延迟记录费用或负债的手法也可以此类推):(1)玩时间游戏:即为了达到一定的销售指标或利润指标,公司往往在年底不及时结账,将下一期的销售业务提前计入上一个会计年度,这是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法。(2)未完成全部服务前确认全部收益:这种手法罔顾会计准则有关“完工百分比法”的规定,在服务未完全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上确认了该服务带来的所有收益,而且还不转销预提费用,并将需抵偿的保证金计入利润。(3)凭订单确认销售:即在接到商品或货物订单时就确认销售收入。更有甚者,为数不少的公司在审计前后,将货物发运到自己的私人仓库或分公司并记之为销售。 我们认为在本案例中,有下例舞弊行为:1提前确认收入:将期后的发票提前到会计年度前开; 2记录不存在的收入:将积存的商品发送到别处,同时视为销售计入销售收入; 3高估收入:将未付的账单锁在橱柜理不确认负债。那么舞弊的原因是什么呢? 从构成舞弊的三个要素——压力、机会、藉口来看,压力无疑是舞弊发生的最原始动力。当初为了获取该公司的控股权,希兰先生不惜抵押了其所有的私人资产,以获得巨额借款用于购买女王公司的股票。能偿还该债务的唯一方法,就是从女王公司获得收益。若女王公司的利润如果没有急剧增长的话,他则将陷入更大的财务困境之中。因此,他具备了最主要的因素。对一个公司而言,虽然其产权是由股东所有,但日常经营权却在管理者的手中,实质上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给予造假者以可乘之机。这些为客观因素。 就主观的人为因素而言,管理者的盲目与决策武断:希兰和他领导的新的管理小组在不懂吸尘器行业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旧的生产线过于老化,开发新一代的真空吸尘器才是大幅提高利润的最佳途径;管理者的短视:希兰贪婪地追逐高利润,将吸尘器原先坚实的金属部分替换成塑料装配,从而导致了新的吸尘器不耐热。有关新产品的问题接踵而来。首先,有一部分消费者声称,吸尘器内部的齿轮脱落,要退还产品;接着到处有报道说吸尘器的内脏会受热融化;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抉择:财务经理听了希兰的打算后,对此夸大利润的非法伎俩同样持支持态度。他的动机很简单:他相信希兰先生有关新产品的创意,并且还天真地认为,这种做假账的行为只是暂时的;除此之外,他还必须保住他的饭碗。这些都使舞弊后果雪上加霜。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监督机关的不力,也是舞弊得以发生并持续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女王公司从未在期后冲销任何一笔虚假的销售——这是截期舞弊的典型征兆,所以,那些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审计人员并未发现该公司的造假行为。公司决定租用离公司较远的仓库来存放这些毫无价值的商品,并由希兰的一个下属负责销毁所有能反映退货的文件记录,包括发运单、存货盘点表和存货退回清单。这个花招又一次“暂时性”地奏效了。针对本案例的舞弊行为,我们结合资料,提出几点措施: 注重对高层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的调查。当客户业务结构发生变动时,应加强对客户的业务的了解。虽然审计人员审计女王真空吸尘器公司已有多年了,但是该公司自希兰先生接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先传统的金属制吸尘器不再生产了,代之以全新的未经试验过的产品,而且公司的全部收入都来源于该新产品。由于公司产品、销售结构和人事发生了剧烈变动,对审计人员而言,应将现今的公司视同为与以往的女王公司不同的一家公司。审计人员应在现有的销售结构下,重新衡量这种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审计人员重视所谓的利润剧增都来自与新产品这一事实的话,他们必然会加强对该种新产品的调查和认知,从而重新评估审计风险。现场勘察和询问必不可少。对于审计制造业、零售和批发业的审计人员而言,对其客户的现场勘察和询问是尤其重要的。任何存货项目,不论是发货还是收货,最终都是要经由装卸码头直至仓库才能完成的。因此,存货方面是否存在财务造假一定瞒不过关键的装运人员。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存货项目时,多花费一部分时间在现场勘察,有技巧地询问那些在仓库工作的相关人员牵涉舞弊和滥用职权方面的问题,相信不难发现新产品有大量销售退回这一事实,从而进一步揭示公司利用截期来虚构利润的舞弊行为。善用分析性复核。对着大量单一、枯燥的数字,注册会计师难免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然而这些简单的数字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勾稽关系,其往往能帮助注册会计师确定报表的合理性。一旦这些勾稽关系被破坏,通常就预示着有一些不寻常的事项出现,需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以便更好地抓住主要矛盾,提高职业警惕性。比如说要提早确认收入的话,货物常常在发运之前就已经被开单记账了,因此,货物的发运数量可能与开单记账的数量不一致。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对两者一致性的测试就可以验证利润的正确性了。在上述案例中,审计女王吸尘器公司的审计人员如果能使用同样的方法和准则,就可能发现公司外租仓库的存储成本有显著增长,从而进一步怀疑到退回的劣质商品可能没有在销售退回中予以反映,巨额的利润也许只是一个泡沫
零摄氏度的空气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吴生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时,发现“在建工程”科目中购建的一号工程项目,其中部分已具备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并已于2001年1月投入使用,但大华公司未按有关法规规定估计价值入账,并相应计提折旧,吴生建议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案例一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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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挪用公款私用,或者是否私分公款以及挪用公款所得的利润等,刑事惩罚的范围目前还未扩展到挪用公款公用。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公款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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