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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尼郭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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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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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利润不会剧增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属于企业的存货,只有转化为产品出售才能实现利润,如此一来,原来舆论估计2007年新准则实施会使房地产公司账面出现巨额利润的期望落空。 商业类公司的地产也不能立即体现账面价值。在实用新准则时,原固定资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供应价值高于账面价值部分,只能调整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调整当期损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现有一项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2000万,公允价值为4500万。如果直接一次性划转,增值2500万只能增加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增加准则实施后的利润。但企业可以采取第一次按2200万划转,以后各期慢慢高估致4500万,就可以将2300万作为利润在以后各期根据需要慢慢释放出来,同时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波动的风险也会应对自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将地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并不容易。准则指南对原来自用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作为严格的限制,同时对转换当日账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在目前房地产价格高位运行的环境下,将部分房地产原来按成本计量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使部分企业期初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公允价值的下降的机率加大也会使未来的业绩风险加大。 此外,为了避免利用准则变更操纵利润,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转换日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由成本计量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计入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确认为变更当期的收益。 当然,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通过稳键的做法,将公允价值慢慢释放为企业的利润。 债务重组有可能成为调控利润手段 债务重组曾经在上市公司重组中发挥重大作用,后一度被叫停,冲回部分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但新准则又允许计入利润。 准则对债务重组重新作了定义,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对债务人的影响最大,原准则债权人在金额上的让步,债务人不能确认为收益,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 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因此, 值得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业绩较差,负债金额较高,或控股股东比较有实力的公司,都有可能获得债权人或大股东的债务豁免。 例:甲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乙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 以甲公司的一项设备抵偿债务。假设设备原值为70万元,已提累计折旧20万元,净值5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假定上述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 计算(债务人):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80-50=30万元 债务重组利得=100-80=20万元 股票期权和业绩挂钩 新准则中借鉴美国做法,把企业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激励应作为企业换取一项服务的成本费用,使股票期权和直接业绩挂钩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影响重大。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激励的办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也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对职工的激励或补偿,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 新准则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要求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按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在可行权日之后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大力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从制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股票期权的本意是通过“公司业绩—股票价格—高层管理人员回报”的联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激励制度,促使经营者将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而通过实证分析为激励公司管理层而设计的股票期权制度往往也成了公司造假的直接动力。2001年下半年,美国资本市场接连发生了以安然、环球电信、世通、施乐财务造假为代表的丑闻事件,使美国国内引发了对股票期权的质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本身是具有创新性的,它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鼓励他们更多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美国的问题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权的比例过高,滥用期权导致对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在我国的目前现实情况则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过低,这种促使管理层造假的冲动目前还不是太严重。 新准则的规定,尤其是对和业绩挂钩的股票期权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可能会避免美国资本市场上企业高管为了获取高额的期权回报而大肆造假的行为发生,但这需要监管部门的强有力的监管。否则,也不排除在国有持股占控股地位比较普遍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层为短期利益造假的冲动更加剧烈。 研发企业无形资产高估可能性增大 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计量原准则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的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 从前几年出现大量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来看,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高估或低估资产来达到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在目前评估业还没有很好规范的情况,这一规定的取消意味着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可能更象一匹脱缰之马,一方面高估无形资产虚增上市公司帐面价值,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上市公司失去清算价值,使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血本无归;另一方面高估无形资产更会成为掏空上市公司的利器。 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原准则规定:对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只将其研发成功后申请专利所发生的律师费和注册费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规定的修改,对那些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的公司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增加收益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原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投资时投资方应根据投资的初始成本和相应股权比例占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相应股权投资差额分别处理。当股权投资差额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形成借方差额,计入“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分期摊销,减少每期的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小于零时,即出现贷方差额时,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增加投资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非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A公司以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等 2000万 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新准则的实施,不排除在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中国股市,上市公司通过低价取得高价值的股权投资,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符合商业实质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关键 原准则对换入资产的入账原则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仅以收到的补价确认相应的损益。 新准则第七号对换入资产的入账原则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分别区分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价。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是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准则也对公允价值计价作了严格的规定。 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收益,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新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规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若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就可通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来操纵公司的账面利润。 例:A公司以一套设备换取B公司一栋厂房,A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2万元,公允价值为25万元,B公司厂房账面价值为18万元,公允价值为28万元,A公司支付了3万元现金,不考虑相关税费(经分析,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 贷:固定资产 设备22 借:固定资产 厂房 28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 现金 3 营业外收入 3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 贷:固定资产 厂房18 借:固定资产 设备 25 现金 3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 营业外收入 10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针对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 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习惯利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这些公司若在2006年报中转回部分减值准备,其2006年利润将会大幅提高;也有可能2006年不转回减值准备,在2007年或以后年度将已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按正常或高价出售将利润释放出来,从而回避减值不能冲回的限制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虚增利润可能不再缴税 原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通过历年对上市公司分析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公司出于简化按应付税款法核算,但对计提巨额减值准备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出于增加帐面利润的需要,基本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原制度的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准则把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在操纵利润比较流行的上市公司,对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只要每期不断调高公允价值就会增加每期的帐面利润(负债反向操作),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财政与税务部门初步协商该利润在形成当期不需缴税,可能真会出现“吹牛不需缴税”,从而改变以前虚增利润要缴税的局面,使上市公司造假的当期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短期操纵,使其未来风险更加巨大。 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必须持续可靠取得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证明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能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否则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通常并未进行相关的农业生产,主要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取得,如政府向企业直接无偿划拨天然林等;或者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土地、河流湖泊,企业间接取得的天然生长的天然林、水生动植物等。天然林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在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拥有或者控制时,才能予以确认。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取得,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该生物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名义金额为1 人民币元。 同样,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生物资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公积(其他资产公积)应当计入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确认为变更当期的收益。前几天市场暴炒生物资产“林业概念”也只能说明是机构或庄家利用投资者对准则的不理解又骗了散户一把! 存货计价方式更为合理 对存货的计价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些市场竞争激烈电子产品的企业(尤其是家电企业),在市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为了修饰报表比较多的采用后进先出法,在采用新准则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初级会计职工薪酬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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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有钱

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步骤为:1、确认(计提)工人工资: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的薪酬)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酬)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人员的薪酬)管理费用(行政管理和财务部人员的薪酬)销售费用(销售机构人员的薪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的薪酬)研发支出(研发支出人员负担的职工薪酬)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负担部分)2、实际发放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发工资)其它应收款(代扣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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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填词人

浅谈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法差异 XXX 摘要:2007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其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的方法等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了施行,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合并”,目的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方面的作用,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趋同。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新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出了“职工薪酬”条款,为系统规范我国企业职工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依据。本文就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 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问题一、对职工薪酬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职工薪酬准则首次引入并明确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对于企业在职工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明确了确认标准。这类福利的引进,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一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二、 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一是工资薪金支出对象的差异:在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以此与独立劳务相区别。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征营业税,应采用自制凭证处理。企业接受外单位个人提供的独立劳务,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均需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据以入账。而职工薪酬准则中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与税法中“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扩展。兼职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税法中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看待。建议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雇员职工”、“非雇员职工”明细科目核算,以便正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职工薪酬支出范围的差异: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也就是说,无论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无论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无论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三、 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方面的差异分析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这一类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职工人员规定上来看,依照会计准则及指南,会计上职工人数的概念较宽泛,从受益对象方面看:第一层次,与劳动法吻合的,签订合同的所有人员、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第二层次,虽然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第三层,虽然没有合同,也不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依然可作参考,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税法上,人员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关键是看是否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差异分析《职工薪酬》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法上按规定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由于2007年度有部分企业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适用原税法,2008年度又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之间本身的财会处理差异,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如何适当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及时予以了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五、保险费方面的差异分析主要是五费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税法强调的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六、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差异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税〔2006〕10号文件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作参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七、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差异分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盘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标准计算确定应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后,再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税法上,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同样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得到提高;同时,也与《工会法》规定的比例相衔接。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也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政策相衔接。八、辞退福利方面的差异分析新准则:辞退福利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是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二是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九、特殊人群工资方面的差异分析 (一)残疾职工工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下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差异分析:单位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将形成永久性差异。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7〕92号文件所说工资的范围,是《实施条例》明确的工资范围,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的职工薪酬范围。(二)研究开发人员工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也可享受加计扣除,并且不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的限制。 参考文献:《企业会计准则》 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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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sea2005

您好!您可能是没有参加工作吧,也就没实际经验:个税交的流程是,单位应先计算工资后,按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先扣出来,也就是企业计算工资并发改时,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向税务局代扣代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其他应付款,即先扣再代缴,先扣应交税费在贷方,代缴时应交税费在借方,希望您能理解和采纳,不懂的话,请继续提问,希望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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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wen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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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莲恋上冰激凌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无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即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组织形式如何,不论其经营的复杂程度的差别有多大,要求其提供的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都是一致的。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使我国会计规范制定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准则)时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它们基本上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拥有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从而要求制定的会计制度(准则)尽可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尽可能地全面、详细;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无论在规模。经营管理水平,还是在会计信息的需求上,都无法与大企业相比,它们要求制定的会计制度(准则)只要能够满足有限的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要就可以了,不必象大企业那样需要满足资本市场上众多股东、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需要。因此,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他们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宜过分繁琐复杂。 如果采取折中的办法,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既要满足国有大型企业的要求,同时又要照顾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这种做法一方面使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使小企业会计人员疲于应付相对于自己来说十分复杂的统一制度而付出过高的成本。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在2001年1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之后,将制定和发布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本文试从理论上分析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性作一探讨。 一、制定与实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理论支持 从理论上看,不同规模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繁简程度的会计制度,符合基本的会计原则。 1.从成本与效益原则来看。会计信息的提供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制度的制定成本;二是会计制度的运行成本。 从会计制度的制定成本来看,由于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制定并发布,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基本假设、基本原则以及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的列示上大多数只是繁简程度的差异,并无实质上的差异。所以,在财政部已经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之后,再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引起的增量成本相对于全国几百万家中小企业所获得的收益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从会计制度的运行成本看,它又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成本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另一部分是相关利益群体获取和使用会计信息的成本。从企业角度讲,中小企业相对于公司制的大企业来说一般规模较小,中小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一般比较简单;许多中小企业没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一般由会计机构代管。如果强制性地要求他们按照以大型企业为目标定位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提供会计信息,将使中小企业付出过多的编报成本,使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疲于应付填报各种对使用者来说没有多大意义的报表,其最终结果非但不能保证中小企业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还会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现状“雪上加霜”,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讲,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企业的单一的业主或有限的股东,以及国家税务部门等。对于单一的业主或企业股东来说,他们对于财务会计不一定都熟悉,要完全看懂按照复杂的会计制度提供的会计信息是有一定难度的。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许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的,因此业主或股东可以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获得相关的信息,而不必完全通过会计信息来获得。对于国家税务部门来说,他们所需要了解的仅仅是企业的纳税情况,而对于其他的会计信息并不关心。由此看来,中小企业按照复杂会计制度提供的会计信息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会计制度的制定成本还是运行成本来看,中小企业按照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提供财务信息都是不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的。 2从相关性原则来看。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基本任务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和有用的会计信息。然而,如前所述,不同的企业由于其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其理财方式与渠道、企业内部管理的水平和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单一、简单、总括的会计信息就足以满足其决策需要、而大规模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则需要更多、更复杂、更为详尽和全面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各个有关方面的需要。会计制度的设计应当客观地反映这种在实际工作中对会计的不同要求以及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也就是制定有差别的会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其使用者的决策过程紧密相关,才能更好地符合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3.从可靠性原则来看。所谓可靠性,是指确保会计信息能免于错误以及偏差,并能忠实反映意欲反映的现象或状况的质量。信息如果不可靠,不仅无益于决策,而且还可能造成错误的决策。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难,会计人员素质比较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企业管理人员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指使会计人员做假等原因外,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也是我们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说,我国过去和现在实行的不同规模的企业毫无差别地按照同一个会计制度提供会计信息,也是造成和加剧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我们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分别制定执行不同繁简程度的会计制度,会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 4.从可比性原则来看。会计信息的可比应当以反映真实为依据,缺少可靠性的会计信息之间的比较是毫无意义的。由前述可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利于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对比的质量与效果。 另一方面,事物之间的可比只能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可比,事物之间的可比应当建立在有意义的基础上。我们很难想象将一个仅有几十人的小企业的会计信息同一家跨国公司或上市公司相比较有什么意义和必要性。如果我们强求大企业与小企业采用同样内容的会计科目表,编报同样内容与格式的会计报表,提供详尽程度相同的会计信息,这实际上是对可比性会计原则的片面的、僵化的理解。其结果只能是“以小拖大、以大累小”,造成对大企业的会计信息揭示质量的要求因顾及小企业而无法提高;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因片面地追求与大企业可比,而付出过多的编报成本。因此,实行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使会计信息的比较在特定的范围获得更有意义的结果,是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的。 5.从重要性原则来看。一项信息是否重要。是否应当单独提供或揭示,应视其本身的性质及相关情况而定。一些对大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对小企业来说有可能没有任何实际用处;而某些对小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对大企业来说并不重要。因此。实行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使不同规模的企业分别提供适应其特点的有差别的会计信息,从而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可以促进企业的会计工作更加有效。 可见,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适当地制定不同繁简程度的会计制度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符合目前我国在国企改革中“抓大放小”和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的总体思路。它一方面适应了广大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力量较弱。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同时又可使人们对于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揭示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不必顾虑小企业是否能接受的问题,这样可以更有利于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二、国际上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作为一项会计惯例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国际上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为中小企业量体裁衣的简化的会计制度,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代表是法国;另一类是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仍然以大型企业为标准,而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某些准则(制度)的豁免,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是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在法国,为了满足不同规模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法国的“全国会计方案”将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划分为详略程度有明显差别的三个系列:简略系列、基本系列和发展系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选择其中的一个系列。 此外,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7次会议于200年7月3-5日在日内瓦召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向大会提交了题税中小企业会计》(Accounting b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zes)的讨论稿。讨论稿中指出:由于中小企业在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小企业的会计需求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存在很大差别,要求中小企业都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报告,显然没有意义。因此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特征专门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在美国,其公认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只对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公司有法定的约束力。而对其他企业是没有约束力的。除此以外,美国在要求企业提供现金流量表方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给予编报现金流量表的豁免。英国在其会计实务中更多地实行了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简化了的会计报告资料。中等规模的公司可提供简略的损益表和正式的资产负债表和正式的董事会报告,小规模企业享有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的豁免权。 鉴于目前我国企业会号权人员的素质状况和企业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数量需求的不同情况,我们国家应当积极借鉴世界上其他各个国家的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从而促进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水平的提高,使会计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需要其他的加 283917229,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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