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y那抹阳光
深圳十大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不分先后。1、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老资历的深圳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成立,虽然在深圳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是最年轻,但已是一家综合实力强大和技术专业全面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已经有相当知名度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以来发展迅速,注重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因此得到客户的青睐,海鹏会计师事务所汇集注册会计师精英团队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企业增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等服务。2、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界简称鹏城所,成立于1992年,是十大中最老一家,鹏城所前身为深圳市审计局的深圳市审计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过硬的公司审计队伍,重视现代化审计手段的充分利用。不过当年的绿大地事件成为了鹏城所一个洗不去的污点。3、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3月,是深圳市相当知名度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专业人员全部有大专以上学历,他们中的很多人具有在最高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专业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优良的执业品质。4、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审计工作机构,创办于1993年8月,原隶属于深圳市税务局,公司现有九名合伙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万元,拥有广泛的社会信息和公共关系资源,而且结合中国及深圳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科学的执业规范体系。5、深圳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深圳市财政局批准,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成立于2005年。6、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10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350万元,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并在宝安区、龙岗区、南山区、罗湖区设有营业部。可随时灵活地整合各种资源和技术力量,给客户提供更多高附加价值的服务。7、深圳日浩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日浩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成立2005年1月,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恪守以专业赢得信赖与尊重的价值观,努力使服务的标准化和个性化达到完美平衡,确保在合适的时间以合适的价格。8、深圳市宝龙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宝龙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3月批准成立,拥有司法会计鉴定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本所同时开展各类企业、个人委托、企业会计报表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工程预算审计、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申报、经济、会计、审计、管理咨询、培训等业务。9、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于1994年8月,是经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要求发起设立;是深圳经济特区较早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与律师事务所组成联盟,社会关系广泛,能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多种服务。10、深圳中胜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胜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深圳市财政局登记,并在1997年2月底完成改制,现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经深圳市国资办和财政局批准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主要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投资前的财务审查、跨地区的收购合并的审计项目。
苏州小迷糊
深圳有注册会计师4070人。 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市共有会计师事务所346家,其中:普通合伙制事务所278家,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13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15家,个人独资事务所2家,外地事务所深圳分所38家。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共计18698人,其中注册会计师4070人,其他从业人员14628人。
情感白羊座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是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八)已参与的主要审计项目目录。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三年;(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兼职或者挂名的;(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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