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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1.现金
⑴备用金
①开立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库存现金
②报销时补回预定现金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
③撤销或减少备用金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⑵现金长短款
①库存现金大于账面值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X单位或个人)
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
②库存现金小于账面值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XX个人)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
管理费用-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银行存款
①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①开立采购专户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贷:银行存款
②用此专款购货
借:物资采购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③撤销采购专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4.坏账损失
⑴直接转销法
①实际发生损失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②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⑵备抵法
①提取坏账准备金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②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③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应收票据(见后)
业务链法
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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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房产的会计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支出贷:固定资产拓展资料:一、企业出售房产交什么税?1、增值税:(本次合同价-买入价)/1.05*5%,增值税附加:(本次合同价-买入价)/1.05*0.65%。2、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合计*速算扣除系数,扣除合计:买入价格+买入交易手续费+买入契税+城建税及附加+本次印花税+评估费+折旧+中介费,增值额:卖出-增值税-(扣除合计),折旧=买入价格*5%*年限,增值率=增值额/扣除合计,土地增值税的算法同非居民企业一致。二、固定资产清理是因磨损、遭受非常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丧失生产能力,或因陈旧过时,须淘汰更新的固定资产,所办理的鉴定、报废、核销资产、处理残值等项工作的总称。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确认应予报废而转入清理,即表明该项固定资产退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原固定资金投资随之减少,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注销该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并同时冲减固定基金。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其已提折旧应等于应提折旧额。如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原则上应补提足额。但因企业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折旧不再补提。报废的固定资产直接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予以注销,报废固定资产注销时,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累计折旧额借记“折旧”账户。“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出售固定资产的取得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其借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损失;贷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收益。清理完毕后净收益按资产还有无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账户;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或“资产处置损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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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房产税的会计分录分为房产税的确认与房产税的缴纳。使用的会计科目是“税金及附加”。第二条 房产税的确认:根据房产税的计算结果,确认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做以下会计分录。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的缴纳:实际缴纳房产税,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房产税贷:银行存款第四条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人员在记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房产税正确匹配到各月,也就是说,在编制会计分录时,“税金及附加-房产税“的金额要与当月期间进行正确的匹配,这样的账务记录才是最准确的。第五条 如果确认房产税时,确认的金额是多个月份的金额,那么最好使用“待摊费用”科目对房产税进行分月摊销。比如,确认的房产税归属于3个月,那么在确认房产税时,要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待摊费用贷:应交税费-房产税第六条 每个月确认归属于本月房产税的金额,要做以下会计分录:借:税金及附加贷:待摊费用,通过上述会计分录,将房产税在3个月内摊销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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