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57

sweetmiriam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中的房产原值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一森有你

已采纳

房产原值中应包含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疑问告诉,第一条就是对根据房产的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不是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计算交纳房产税。

房子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计算。《公司管帐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置办的不需求通过缔造进程即可运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付出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装置本钱、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依此规则: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应为置办中交纳的有关税金,应作为房产原值。

扩展资料:

房产原值的计算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而现行房产税方针提出了;应税房产原值。详细为:

1、工业用处房产,以房子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别的用处房产,以房子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中的房产原值

321 评论(12)

甜甜的daisy

法律分析:是没有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因此,自建房产原值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账上的固定资产原价。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360 评论(12)

Sundy那抹阳光

房产原值,一般是指房产的原始入账价值,这个价格一般是固定的。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49 评论(15)

苏州小迷糊

房产的原始入账价值

282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