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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6月23日第3号)现发布《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田凤山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 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生产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及个人(生产烟叶、牲畜皮毛绒产品的除外),均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凡收购本省生产的烟叶、原木、天然树脂、水产品、银耳、黑木耳、牲畜皮毛绒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农业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第四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三莓、蚕茧、果用瓜(含西瓜、香瓜及其种子、白瓜籽等)、花卉及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三)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四)水产收入,包括水产养殖(含稻田养鱼、林蛙、牛蛙等)、捕捞品、鱼籽、芦苇等收入;(五)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经营性苗木及其他林木产品(含小径木、薪材、杂木杆、条通等)收入;(六)牲畜皮、毛、绒收入,包括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和菌种等食用菌收入;(八)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养殖动物皮、家禽羽绒、甜菇莨、蜂蜜、大小叶樟、甜叶菊、野菜、野果等收入。除上述税目外,当地其他收益大、获利高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确有必要开征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税目、适用税率,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执行。按照实征正税10%征收的地方附加,暂缓征收,具体开征时间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决定。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应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对生产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中等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对收购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第七条下列农业特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一)烟叶品目的应纳税额。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依照税率计算征收。(二)原木及其他林木品目应纳税额。对生产者征收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对收购原木、天然树脂的单位和个人的应纳税额,应按照收购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三)对零星分散、实际收入不好掌握的品目,其实际收入的计算,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品种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计算实际收入,以适用税率核定单位税额,实行评产定额征收。(四)对应税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出售的,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个别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第八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范围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经营性或普及推广阶段除外)报经市、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免税。(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土地除外)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经市、县(市)财政部门认定,自有收入之日起,水果、水产生产可给予3年免税,其他品目给予2年免税。(三)农村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渔民、牧民和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贫困家庭农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报市、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减税、免税。(四)评产定额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减产或绝产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报市、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的调减定额或免税。(五)稻田养鱼自养殖之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六)国有森工企业、地方林业企(事)业和国营农场林业企业为本系统内部扩大再生产服务的苗木、种子(对外出售的除外)免征农业特产税。(七)果树示范场、种蜂场、蚕种场、鱼种场、种畜场、农业良种场和药材良种场进行试验或示范的种籽、种苗收入(普及推广的商品性的除外),免征农业特产税。(八)农民、国营农场职工在宅基地院内自产自用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第九条在原纳农业税的耕地上改种植(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益之年起,不征农业税,改征农业特产税。生产烟叶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第十条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产定额征收的品目,为产品收获之日;其他品目为产品出售之日。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主动申报纳税。财政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缴纳税款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7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纳税有困难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缓缴或向财政部门提供纳税担保人,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农业特产税应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经济统一核算,跨市、县(市);乡(镇)区域经营的生产单位的税收,由统一核算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纳税。生产者将应税农业特产品交售给国有、集体收购单位或个体商贩,并由其代扣代缴税款的,可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凭收购地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回产地不再缴已税部分产品的税款,财政部门凭完税证明抵扣应征税款。在产地收购烟叶、原木、天然树脂、银耳、黑木耳、水产品、牲畜皮毛绒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征缴义务人)或财政部门缴纳税款,回到销售地不再重复缴纳农业特产税。第十三条自产自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应由纳税人根据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税率,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税款;不能如实申报应税产品实际收入的,由纳税人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收入交纳税款。第十四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查验、核定收入、定期定额、评产定额等征收方式。源头漏征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可实行市场稽查方式补征。第十五条经省、市、县(市)财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被委托的征缴义务人应按照要求,依法代征代缴税款。对收购第二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第十六条在收购环节对原木、天然树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森工、林业、农垦部门所属林业企业负责征缴税款。税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其税款作为省与市或县(市)财政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确定。第十七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经费按照实征税额的3%比例提取,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从实征税额中适当提取一定数额的农业特产周转金,用于培植和发展税源,具体提取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八条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承包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第十九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保管期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必须在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征)缴义务人必须在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征)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征)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处罚:(一)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纳税有困难,未经批准又不缴纳税款,也不提供担保,以及扣(征)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二)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解缴;逾期仍未缴纳、解缴的,经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三)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和设置、保管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四)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扣(征)缴义务人采取同等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征税款的,其数额不满1万元或数额占应纳(缴)税款不到10%的,追缴其税款,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倍以下罚款。(五)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欠缴应纳、应解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财政部门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七)扣(征)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税款的,由扣(征)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的税款。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财政部门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接到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按照本办法计算征收。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林特产税和农林牧水产品征收产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类别税目生产者收购者一、烟叶收入晾晒烟31烤烟31二、园艺收入苹果、梨12其他水果10干果10三莓5蚕茧9果用瓜8花卉10经济林苗木5三、药材收入植物药材6动物药材6四、水产收入水产养殖85捕捞品85鱼籽85芦苇55五、林木收入原木88天然树脂1010木本油料10经营性苗木5其他林木产品5六、牲畜皮毛绒收入猪牛羊皮10羊毛、兔毛10羊绒10七、食用菌收入银耳、黑木耳88香菇、蘑菇8菌种8八、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养殖动物皮8家禽羽绒8甜菇莨5蜂蜜5大小叶樟5甜叶菊5野菜5野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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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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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税一费,是指我国目前实际开征的税费,按照以前包括:(1)营业税(2)增值税(3)车辆购置税(4)车船税(5)船舶吨税(6)个人所得税(7)契税(8)消费税(9)房产税(10)企业所得税(11)烟叶税(12)耕地占用税(13)城市维护建设税(14)土地使用税(15)土地增(16)值税印花税(17)资源税(18)关税一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特点如下: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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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注:现行农产品增值税税率10%)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农产品(例如购进1000元):借:库存商品 900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100贷:银行存款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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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其账务处理与国内购进货物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由于购进的是初级产品,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根据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000的扣除率计算确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根据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账户。例如,红星公司2004年1月12日购进玫瑰花一批,以银行存款支付买价25 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物资采购22 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500贷:银行存款2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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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目前,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1.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2.税目、税率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范 围 说 明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三、农业产品 13%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1.植物类 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蔬菜 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茶叶 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 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药用植物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油料植物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纤维植物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糖料植物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其他植物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动物类 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畜牧产品 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 鲜奶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动物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四、粮食、食用植物油 13% 粮食 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食用植物油 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五、其他货物 13%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六、出口销售货物 0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编辑]增值税税率说明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6%的税率征收。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编辑]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家根据需要对税重新作了调整,主要包括:(一)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征收增值税。(二)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由17%调整为13%。(三)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1.县以下小型水力电力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士、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售自来水。(四)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来选产品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3%。但原油、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五)棕搁油、棉籽油、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按13%的税征收增值。(六)寄售商店代售的寄售物品、典当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均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七)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纳增值税。[编辑]主要免税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编辑]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通常采用扣税法计税,[[应纳税额]]=(c+v+m)×[[税率]]-c×税率,即:应纳税额=销售全值×税率-投入物×税率。[编辑]中国增值税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适用征收率(商业为4%,其他行业为6%)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3)进口货物退税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4)出口货物退税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目前,出口退税率分5%、6%、9%、11%、13%、17%六档。[编辑]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同的地方是增值税在每一个商业环节的增值部分来征税,而消费税则在最终销售予消费者的环节上才征税。[编辑]例子假设一件货品被生产并出售。[编辑]没有任何消费税生产商花费了$1.00购买原材料并生产了一件货品。生产商以$1.20把该货品被出售给零售商,并获利$0.20零售商以$1.50把该货品售予消费者,并获利$0.30[编辑]美国式消费税假设当地征收10%消费税。生产商花费了$1.00购买原材料,而它并非最终消费者。生产商以$1.20把该货品被出售给零售商,而它并非最终消费者,它能获利$0.20零售商以$1.65 ($1.50 + 10%)把该货品售予消费者,同时缴交$0.15的税款给政府,并获利$0.30所以最终的消费者需额外付出10%的消费税给政府,而零售商则不会因消费税而直接有损失,但他们需要负担额外行政工作,而原材料供应商和生产商则不会受到影响,但他们需要核实他们的顾客是否最终消费者。[编辑]增值税假设某地征收10%的商品及服务税(一种增值税):角色 原本标价 售价之商品及服务税 最终售价 应付税项金额原材料供应商 $50 $5 $55 $5生产商 $150 $15 $165 $15-$5=$10零售商 $250 $25 $275 $25-$15=$10商品及服务税总额 $25原材料供应商向生产商售出原本标价$50的原材料,需要额外收取$5的商品及服务税。原材料供应商收到的额外$5将会全数付给税务部门。生产商向零售商售出原本标价$150的货品,需要额外收取$15的商品及服务税。生产商收到的额外$15中,其中$5是补偿之前付出的商品及服务税,其余$10将会付给税务部门。零售商向消费者售出原本标价$250的货品,需要额外收取$25的商品及服务税。零售商收到的额外$25中,其中$15是补偿之前付出的商品及服务税,其余$10将会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分别从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及零售商收取$5、$10及$10,总数为$25,即是零售商货品原本标价$250的10%。增值税链条是理解增值税的关键。由增值税链条可以推出以下结论:一、对于增值税来说,从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来看。多税率征收和单税率征收的效果是一样的。二、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对其实行免税政策并不是税收优惠。[编辑]限制在以上例子,我们假设了在征税前后被生产和出售的货物的数量是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在一个征税的市场中的供应需求图 基於供应和需求的原则,由於消费税或是增值税会提高成本,这会使需求曲线或供应曲线左倾。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因此,购货的数量和/或它的售价会被降低。供应和需求的转变并没有包括在上述例子中,因为这效应对不同货品有所不同,上述例子假设了这种税是不会扭曲的。由於对某些人的价格上升,所交易的商品数量会减少。相对地,有些人会被损害多於政府所能够从税收得到的,这主要因为供应和需求的变化,而又称作重量损失(deadweight loss)。如果经济体系所损失的以入大於政府所得到税收,或政府花费多於「消耗」税收,这就是一个无效率的税。当扭曲出现时,消费费税或是增值税会被认为是优越的,因为它们扭曲了投资意欲,并使消费下降。在左图中,税收带来的三角型的面积、原来的供应曲线和需求曲线代表重量损失,而灰色区域则代要税政税收。[编辑]对增值税的批评对增值税的批评主要在于其累退性质,税收最终会转驾到最后的消费者,尤其是当政府对日用品、粮食等征税时。相对来说,低收入人士所付出的增值税在其收入中占的比例比高收入人士为高,容易加深贫富悬殊。假设税率为5%。一个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士,不用交薪俸税,每年消费$70,000,便要额外缴交$3,500税款;至于一个每年收入 $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士,一年消费$10,000,000,如果政府减薪俸税5%,便可节省$5,000,000,同时要交 $500,000增值税,一年合共节省了$4,500,000。此外,由于个人入息本身已要交税,商业活动也要交利得税,部分商品及服务也会有本身的税项(如酒精、香烟、燃油、汽车等),再征收增值税是多重征税。一般来说,最终政府所能收到的税款会比预计为低,这是因为执行上会遇到困难,以及高昂的行政费。由于一般不会对出口的商品和服务征税,这容易引致虚报等骗案,如果进口关税低于增值税,也可能出现出口再进口的避税方法。对于小型企业,为免增加成本,部分政府或会对之免税,但这却造成不公平现象。[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主条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随后进行了两阶段改革:第一个阶段即1983年增值税改革:这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第二个阶段即税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是中国大陆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开征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三部分。具体实施过程中,课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和管理办法。适应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境内增值税的管理、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税收相关一般性法律法规外,专业性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法字【1993】第0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第059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国税发【1994】第11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1999年3月2日,国税发【1999】第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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