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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东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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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娜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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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考题各章分值分布表格来看,第四、五、六、七、八、九章是分值较高的章节。其中除了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是在客观题中多题考查而分数突出,其他几章都是因为在主观题中考查而占比较大;但2020年考试中很反常的一个情况是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在主观题中没有过多涉及导致分值较低。但“重者恒重”,预计在2021年的考试中,第四、五、六、七、八九章仍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第五、六、八、九章,不涉及新法律法规的变动,因此我们预习时可以先将这几章重点预习;第一、二、十、十二章也可以开始学习,打好基础,做好应对客观题的准备。而第三、四、七、十一章可能涉及新法律法规的变动,预计2021年教材会有调整,可以先放一放,等新教材出版后再学。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注会《经济法》现阶段学习重点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技巧、备考指南等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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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Queenie

去买本郭守杰写的轻松过关1,把每章前面的内容背下来,就保证及格了。无数先驱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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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归途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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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字哈烦躁

注会《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具有的特点之一是全面考核,突出重点,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的所有章的内容,体现了全面考核的特点,同时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支付结算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及会计法都是考核的重点内容,《经济法》科目考试的另一特点在于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资料整理: 另外,《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因此试题中在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经济法试题除综合题体现了应用性之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亦体现了一定的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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