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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 | 时间: 2008-03-07 14:29:48 | 被点击:宁财绩【2008】10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派驻外地及境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第九条 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第十条 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第十一条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第十二条 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第十三条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其他情形的资产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按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第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六条 无偿转让(调剂)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第十七条 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八条 资产出售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出让是指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部分财产使用权的方式。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第二十二条 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单位内部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报损是指账面有记载,发生的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四条 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其他处置方式。第四章 资产处置权限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下同。(四)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五)其他固定资产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按规定需报废(淘汰)的,不受价值限制,均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以下权限处置:(一)市级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二)市级单位的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类资产处置,分类账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分类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分类账面价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九条 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报批。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在上述资产处置权限范围内,可确定其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第三十一条 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由区县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第三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或公示的,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处置方案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附件1),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同时,按要求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四)处理。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2)后,单位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五)调账。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帐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六)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单位应于资产处理结束的次月将处理结果及调账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应于每季末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第三十三条 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根据《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审批权限申报资产报废、报损。第三十五条 非正常损失资产30万元以上和货币性资产损失,须由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及鉴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处置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及鉴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第三十七条 单位经批准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报批后,进行处置。第三十八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让、出售的,申报单位应到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属于资产置换、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应到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进行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报批。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可适当延长。第六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第四十条 资产无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等有关批准文件;(四)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六)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 资产出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六)出售方、购买方草签的出售协议;(七)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九)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 资产出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六)有关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七)出让方、受让方草签的出让协议;(八)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条 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五)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资料;(六)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七)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九)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 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五)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的情况说明、报案证明等;(六)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七)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八)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九)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十一)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十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十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四)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五)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六)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 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五)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六)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七)置换资产的批准文件;(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九)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七条 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五)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六)捐赠方与接受捐赠方的捐赠协议书;(七)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章 资产处置收益第四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九条 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更新、维护等支出。第五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收取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所收资金可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并在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后10日内,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第五十一条 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 进行帐务处理。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之一,是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金、资产账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资产处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实物资产的核减;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固定资产和处置批复书的编号等。第五十四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五十五条 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国有资产。第五十六条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第五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评判,并出具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处置收入应缴非税收入专户情况等。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六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三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照有关改制政策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编号:〔200 〕 号):你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审核,同意对所报资产 *****元进行处置,请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并据此调整有关资金、资产账目。此复。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公章)年 月 日附件:附件3: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xls 点击下载附件:%8C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xls 点击下载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xls 点击下载
海螺拍客
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外购固定资产
(1) 购置前的计划审批。
a. 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制《固定资产请购单》,标明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需用时间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包设备采购部门。
b. 初审:设备采购部门审核《固定资产请购单》采购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经理。
c. 预审:分管副总经理综合申请单位、设备采购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包公司办公会讨论。
d. 审核:公司办公会经集体讨论确认后总经理审核签字。 d. 采购: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请购单》交设备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2) 设备购置流程。
a. 资金计划申请:设备采购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请购单》,编制采购计划。并依据《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b. 询价:资金使用计划获得批准后,设备采购部门依据《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询价并确定供货单位;购置过程中要遵守优质、优价、技术先进的原则。对由于供应中心的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具体经办人及其主管领导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
c. 采购合同:针对所有固定资产的采购都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采用统一确定的合同范本签订。
d. 设备验收:设备采购到货以后,由设备采购部门及时通知质检部门进行验收。质检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固定资产请购单》实施验收。验收完毕后在设备入库单上签字并盖章。
e. 入库:仓储部门依据质检部门验收的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项目必须填写完整、经验收盖章方可办理入库;入库单一式三联,设备采购部门一联、仓储部门一联、财务部门一联。
f. 付款:设备采购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在资金计划批准的月份填制《固定资产采购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在审核采购合同和资金计划的基础上办理付款。
g. 部分设备在分期付款或生产经营急需的设备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设备采购部门可以在无资金计划的情况下预先采购,并依据合同分别在不同月份申报资金计划。
2. 自制固定资产
(1) 自制固定资产的建造须按照《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2)在此项目资产完工后,施工监理部门、施工单位、资产使用部门、基础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合同的要求共同实施验收。
(3) 基建部门要依据验收合格后的资料及时办理施工结算,编制 相应《固定资产卡片》和档案资料。
(4)项目竣工并经审计部实施审计后,由财务部协同基建部门办理竣工资料,并依据竣工决算表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
3.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资产使用部门应按固定资产相关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净残值、大修理及日常维修情况进行查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1) 建立资产管理卡片。设备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中每项资产的名称、类别、开始运行时间、来源、使用年限、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存放地点、有无租赁等信息,审核资产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生成新的连续编号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标签送交实物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应按照资产类别即设备类和线路类等类别建立。设备类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目录“节”的资产为父卡片,相应“点”资产作为子卡片核算。父卡片价值、折旧等资料等于其所有子卡片总和。对于同一机架、同一型号、相同价值的点资产可以合并为一张子卡片处理,扩容的点资产单独建字卡片。
(2)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实物管理部门监督资产使用部门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连续编号的固定资产卡片补充更新其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以便正确地反映固定资产数量的变化。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实物台账汇总表并签字。资产使用部门也应及时更新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3)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部门检查收到的连续编号的资产交付明细表(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资产交付明细表另附有设备清单和工程设计图纸)、验收报告、资产外购票据、验收单资产调拨单及捐赠文件等,并附在记账凭证后,形成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定期审阅固定资产财务明细账。财务部门在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时,应与固定资产财务明细账核对,保持两者一致。
(4)登记并备案资产产权属证明。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依据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办理资产的权属证明。权属证明原件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其他人员如需查阅或复印时由其所在部门经理在查阅申请单上签字。
(4) 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按照安全防范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存放处防火、防盗、防水、防锈等,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以及安全保卫部门责任人负责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处理安全隐患,并填列粘贴于固定资产现场的实地检查表。
(6)财产保险办法。为了防范风险,根据公司下发的指导意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商议,对价值较大或风险较高的固定资产提出投保财产保险的具体办法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7)计提折旧。财务部门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及各种相关的会计准则,每月根据资产类别、折旧年限统一计算当月折旧,并编制记账凭证,由财务部门经理或授权人复合并签字确认。财务部门计算折旧率指标,并对个指标进行分析性复核和合理性测试,编制分析报告,对异常变动注明原因,以保证折旧的存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分析报告由财务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8)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物使用部门根据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和具体指导意见,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减值资产(包括经营性租出和融资性租入的资产)清单,财务部门将减值资产整理汇总后列出减值资产清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签,由财务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调整。
4. 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盈、盘亏
(1)公司根据资产重要性分类及对应的循环盘点制度的具体规定,每年应进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循环盘点,由实物管理部门制定盘点程序并牵头组织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实地盘点清单,将资产实物与固定资产卡片(或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的台账)逐一核对、清点,填写盘点表。对经营性租赁资产、融资性租赁资产、闲置资产、待处理资产应在盘点表中单独填写。对盘盈、盘亏、闲置、毁损、报废的资产必须记入盘点报告,同时应编写闲置或待报废资产汇总表。对存在的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出具盘点差异报告。
财务部门应制定监盘制度,并据以对整个盘点过程进行监督及抽查,出具抽查报告。管理部门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的权属,并填写清查表。法律部门负责人从合法性、合规性方面配合综合管理部门清查权属证明,对权属不清楚的要查明原因,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由实物管理部门备案。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需对盘点表和资产清查表审核确认并签字。盘点工作结束后应由实物管理部门汇总出具闲置或待报废资产汇总表、盘点报告和差异报告,财务部门出具抽查报告,由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后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阅。
(2)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实物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各级主管领导依据审批权限签署处理意见,并下发执行。财务部门根据下发的处理意见进行固定资产增加或固定资产减少的财务处理,并会同实物管理部门及时增加或修改资产卡片。
5. 固定资产处置
(1) 闲置固定资产的退库与调拨。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保管员根据清查结果发现闲置资产后及时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退库手续。
调拨资产应填制写资产交付明细表或资产调拨、转移单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及时更新实物台账中的资产信息,财务部门根据实物管理部门的通知,更新固定资产信息。
(2)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定期向实物管理部门提交待报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书,实物管理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实物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与,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对需要报废的,则由实物管理部门将资产移交仓储部门,同时使用部门更新自己的固定资产台账。实物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和资产报废清单送交财务部门申请资产报废,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应会计核算。
maggie13050
资产经营公司票据管理规定为加强票据管理,维护公司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审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特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票据管理规定。一、票据的管理公司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三种:资产经营公司收据、税务发票、南京审计大学内部结算单。按照校财务处规定,公司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相关部门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注明领用原因以及领用数量,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二、票据的开具按照有关规定,应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票据内容为本单位真实发生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填写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大小写金额一致、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税务发票出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据类具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特殊情况需要预开票据时,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审计大学资产经营公司预开票申请单》办理预开手续。预开票据审批表须申请人签字,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批,报公司财务部审核。申请人负责预开票据的到款工作,预开票据后的2个月内仍未到款的,暂停申请人其他合同的预开票事宜,并暂停申请人所有报销业务;预开票据6个月以上仍未到款的,同时暂停绩效工资发放直至暂停金额达到预开票据税金金额为止。开具票据后发生错票、退票等,需收回原票据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填开红字票据。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三、票据的核销与监督各部门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公司财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各部门在自然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财务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存根联和账簿,不得擅自销毁。已年检后的票据须保存五年,五年后的票据存根可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票据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部,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票据稽核人员负责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发现票据使用违规的,财务部应要求立即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并及时上报校财务处。四、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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