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天机
北京2010年注会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3月26日—4月8日。登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报名。详情: 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以前年度未参加过北京地区报名的考生须先在网上完成预报名再到现场进行报考资格确认。考生初次进入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网站报名时,请先进行新考生注册,上传近期免冠照片,在网上完成考试预报名后再到现场进行报考资格确认。现场资格确认时间:5月5日至5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六、日不休息)现场资格确认地点:北京西城经济科学大学二号院(西直门内南草厂街63号),乘车路线:乘105、111、808路西直门内下车,乘7路新开胡同下车,地铁西直门站下车。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参加过北京地区报名考试的考生,全部在网上完成考试报名、订购教材及缴费等事宜。

LiangJin07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监事会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四)其他合理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田和美
挺不错的,比如教审计的张敬富,刚开始没抱太大希望,后来觉得讲得挺透的,举的例子很形象,浅显易懂,不失专业性;教战略的李红薇,京港地铁的老总,逻辑清晰,能结合自身经历,很有实战经验,这样的老师很好也很少。对了,教财务成本管理的金燕华也不错,教你不去背公式,而是理解公式,最后所谓背的公式被他一讲,几乎没有几个了,讲答题技巧很见长。
蜜桃红茶
你觉得哪个离你近就选择哪个就可以的,昌平的话,西北或是东北应该都行吧。考区名称 主办单位 确认点地址 咨询电话 东南区 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2号院 68980880/88221072 西南区 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2号院 68980880/88221072 东北区 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2号院 68980880/88221072 西北区 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2号院 68980880/88221072 北京考区 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2号院 68980880/8822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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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一)申请条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三)申请方式 书面(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事务所章程(草案);(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4)出资人协议书;(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6)出资证明;(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1)合伙人协议书;(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北京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发起人签名:××××年××月××日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北京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合伙人签名:××××年××月××日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询。二、受理(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岗位及职责岗位:财政局会计处职责: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三、审查(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三)审查岗位:会计处(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四、决定(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岗位:北京市财政局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六、监督检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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