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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尔西爱吃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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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袁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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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两种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会计法规定的是企业间往来,故一般不涉及民事主体

会计涉及什么犯罪主体

273 评论(15)

november1985

他这样的行为构成了贪污公款罪,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所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给公司一个满意的交代。

125 评论(13)

娜娜nancy

都有,要看犯的是哪一条,严重不严重

139 评论(14)

宝哥哥艺涵

这个事情在网络上曾经引起轩然大波,一位董事长的司机兼助理,模仿董事长进行电子签名,从而走公司公账进行报销获利,在短短六年的时间里,竟然获利将近四千万。让人不仅感叹,这家公司也太有钱了。

那么这个会计模仿领导的签字套取公司公款,属于什么犯罪行为呢?

其一,涉嫌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这个事情基本就是这个会计模仿笔迹→让公司报批人员产生错误理解,认为是董事长的花销→报批人员进行报批,把款项给了会计→会计不当得利→公司收到巨额损失。

其二,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这个会计还是算懂法的,在公司进行起诉之后,这个会计愿意归还部分财物,余下财物也愿意进行补齐,取得公司谅解,法院判定从轻处理。

其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在犯罪主体上,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G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G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违法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1 评论(12)

蓝色泡泡沫

会计人员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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