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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8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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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ILON宇普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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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注会难度为复习目标,很多知识点可以串联起来,建议报中级的三门对应注会的三门。

中级会计经济法上市公司

144 评论(8)

遥遥望沙飞

中级会计张志凤老师讲的比较好。

张志凤老师是留美学者、教授,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常务理事。

张志凤老师拥有二十几年财会培训经验,是会计培训界领袖级人物。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连续畅销19年。

张志凤老师讲课逻辑性很强,在某些知识点上更侧重于让考生理解,而不是应试,对于一些基础性知识不会过多讲解,所以适合有一些基础的考生,这类考生听了张老师的课会觉得茅塞顿开,精辟到位。

中级会计的学习方法:

1、研读教材

教材对于考试来说非常重要,是考试的“圣经”,因为试题是围绕教材中的知识点来命题,如果连教材中的知识点都没弄懂就搞题海战术,那等于开启了自杀模式。

研读教材是提高客观题正确率的不二选择,客观题的正确率对于能否顺利通过考试而言至关重要,尤其是中级经济法,毕竟中级经济法客观题分值占到试卷总分值的70%。就算以计算闻名的财务管理,也不能完全抛弃教材而搞题海战术。

2、认真听基础班课件

全部班次中最为重要的非基础班莫属。因为基础实在是太重要了,基础不好何谈提高和冲刺。所以时间再紧,每科的基础班都要完整地听完一遍,重难点章节要听两遍。

在听课之前最好先看教材或轻一进行预习,将预习时不太懂的地方做上标注,然后在听基础班的过程中重点听重难点部分和预习时不太懂的地方,对于简单的地方可加速听或直接跳过看讲义,这样听课的效果会更好。

3、习题训练

说到底,考试无非就是考查你的解题能力,而不是考查你研读教材的能力,研读教材的能力最终也是为了解题能力服务的。无论如何,习题还是要做一些的,至少轻一中的同步练习题和习题班中的题目、轻四的模拟题以及真题是一定要反复做的。

在做题的过程中,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要通过做题来还原知识点本身,比如在解一道多选题时,分析下都涉及到了哪些知识点,如果做错了,要做上标注,以便随时复习,并分析做错的原因,以防下次再掉入同一陷阱中。

4、及时复习

在每天的学习任务开始前,每科花上1小时把昨天所学的知识点回顾一遍,每章学完之后要做章总结,每周末要将本周所学的知识复习一遍。这样会学得更加扎实。不要害怕浪费时间,磨刀不误砍柴工。

358 评论(14)

悠悠lvying

中级与注会的科目设置是有共同点的,而且考试时间错开,完全可以“一举两得”。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朋友解惑,网校特意搜集整理了注会与中级同时备考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一、中级的《中级会计实务》与注会的《会计》如果一起学习的话,要以注会《会计》教材为主要学习内容,包括学习注会教材的概念、例题等内容,但是也要注意这两个不同考试中《会计》科目在内容上的差异。例如注会《会计》有关政府补助的内容是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编写的,而中级会计实务仍然按旧准则来编写;再例如注会《会计》教材有关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是计入制造费用,中级会计实务的教材仍计入管理费用。另外,提醒大家注意以下问题:(1) 考试深度、难度不一样。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深度、难度大,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则相对简单,虽然不能保证通过注会《会计》科目的学员一定能够拿下《中级会计实务》,但至少有了之前的基础,对于中级的学习来说会省力不少。(2)教材的知识点有所不同。注会《会计》知识点内容多,几乎包含了企业会计准则全部内容,而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内容相对少一些,例如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没有“每股收益”、“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这些知识点,但是中级会计实务还包括“事业单位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3)主观题命题的思路不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往往是以上市公司实务案例为基础命题,可以完全脱离教材内容,甚至不按教材内容出题。而中级会计职称是完全以教材内容为基础命题,一般不会超过教材内容。二、中级的《经济法》与注会的《经济法》经济法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理解和实际应用的一门学科,但在这两种考试中,虽然科目名称一致,但是考试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同时备考的话,需要明确一点:二者的考试范围有较大差异,据有关调查显示中级和注会的经济法在内容上有60%左右是完全不一样的。例如: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的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第四章的保险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八章的全部内容是注会考试中不会考察的。所以说如果同时备考的话,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二者相同的内容有:合伙企业;公司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律制度等,不过中级的考察难易程度低于注会考试。三、中级的《财务管理》与注会的《财务成本管理》经常听网校的学员的经验之谈会说到:如果你掌握了注会的《财务成本管理》,那就意味着通过《中级财务管理》没有问题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注会财管的考查内容几乎涵盖了中级的财管科目,只有小部分内容没有涉及,例如中级考试的集权与分权,不过这些并非重点考察章节,可以忽略。但注会《财务成本管理》中有企业价值评估、期权估价这两块硬骨头,《中级财务管理》中则没有;还有注会《财务成本管理》中包括成本会计部分,而这也是《中级财务管理》中所没有的内容。由此可以总结,注会《财管》侧重于财务报表分析、企业价值评估、资本预算(项目价值评估)、期权估价、其他长期筹资、产品成本计算的考察,而《中级财务管理》则侧重于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收入与分配管理。考察侧重点不同,备考时的学习力度及重点章节也有所区别,需注意。以上三点即为同时备考中级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同时备考的建议,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中华会计网校祝您考试成功。本文是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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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zhangyanting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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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好多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是考的科创板是什么原因导致经济法成了最难的一科呢?一、太过轻敌在对完答案后高呼经济法最难的考生们,仔细回顾一下自己的复习经历,是否过于轻敌导致花在中级经济法上的时间少之又少甚至直到考前才集中突击的呢?正是因为中级经济法一直给人最简单的感觉,很多考生就理所当然的认为不用花太多力气也是可以轻松通过的,结果事实证明即使简单也需要真正下功夫才能够轻松通过的。二、忽略背诵中级经济法背诵的内容较多,这让很多考生打了退堂鼓,认为自己最不擅长的就是背东西,所以也就干脆不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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