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猫啊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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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1、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一种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为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当,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过高。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与此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第一,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第二,具体轻过失。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第三,抽象轻过失。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因而,这种注意的义务最高,其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轻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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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candy
首先,购货和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有缺陷,检查请购单验收单购货发票等手段未必管用,因为企业如 故意 推迟记录应付账款,会隐瞒一些原始的单据,这时候简单的顺查就么用了- -怎么办类 - -。。。。。好吧,这里需要用跨期替代的审计程序,看有没有异常付款发生,如果前面的应付账款没有记录,然后到了付款周期你必须把钱付掉,这时候这个原料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账户就是会出红字,如果看不见红字就去找应收账款的借方或者预付帐款的借方有没有出现原料供应商的名字。。。。这两个地方出现这种名字是不正常的,简单的说就是检查跨期付款有木有多付了一笔,应付账款检查跨期付款不但可以检查存在还可以检查完整性,懂了吗?
芥末生煎
题目里告诉你A公司具体财务报表的数据了吗?题目就这些吗?这两个事项是单独发生的吗?还是一起发生的?如果是一起发生的,我觉得两个合计对税前利润的影响为5,0000元,金额可能不算很大,但是存在未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所以我觉得应该出具保留意见。
应该勇敢
你题的条件说的不是很清楚,在这里默认是公司披露了该固定资产的增加,但是未披露该固定资产时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计提折旧。 2011年1月初新增加机床一台,当月增加的下月计提,2011年应计提折旧11个月。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额=(100-10)/5=18(万元)按照年数总和法应计提的折旧额=(100-10)*(5/15)*(11/12)=27.5(万元)企业少计提折旧额=27.5-18=9.5(万元) 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少计9.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净额”将多计9.5万元————非流动资产合计、资产总计将多计9.5万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未分配利润将多计9.5万元————所有者权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将多计9.5万元。对于利润表的影响:主营业务成本将少计9.5万元(因为是生产车间的折旧)——营业成本将少计9.5万元——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将多计9.5万元——所得税费用多计2.375万元[9.5*25%(默认企业所得税率为25%)]——净利润多计7.125万元。 在附注中应披露部分:①应在附注第四项“重要会计事项、会计估计的说明”中“固定资产”项目下的“固定资产折旧”中进行单独披露。②若是必要,可在第八项“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中“固定资产”项目下进行注释。③个人认为单项的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故不需要在其变更中进行披露。 PS:前段时间出差了,未能及时查看问题,回复较晚。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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