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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是影响会计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但是,究竟法律制度是怎样影响会计的?对这一问题,一些著名的国际会计学家仅指出:相对于不成文法,成文法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要更加详尽。显然,这样的解释有失笼统。本文通过衡平法和判例法来说明法律对会计的影响,并进一步讨论法律制度对会计国际化的制约。“两大”法系“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一般而言,它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世界上有众多国家或地区性的法律,有的国家还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因此,科学地划分法系是一项重要而又困难的工作。在东欧剧变前,大多数西方比较法学家主张“三大法系”的划分,即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目前,这一划分已经暴露出它的局限性。民法法系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一种法律传统。在法学界,民法法系还有其它一些名称。例如,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或法典法系。大陆法系这一名称首先在英国法学中通用,以强调英国不属于该法系。在以上名称中,民法法系最为通用。民法法系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全球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普通法发展最早并长期具有重大影响,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普通法法系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故又称为英国法系。美国法律就整体而言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它具有许多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律的特征。实际上,美国法律自19世纪后期就开始脱离英国法律而独立发展。这一趋势在二次大战后日益明显。衡平法与“真实公允观”大约在14世纪,英国人就日益发现自己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法通过普通法法院机械刻板的令状制来实现,因而就向英王的咨询机关枢密院以至国会提出申请,要求它们主持正义,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这种申诉一般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法官来管理。大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采用了不同于普通法的原则,它的诉讼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法院。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名义做出案件的判决。自此,这种不经普通法法院而由大法官所作的特殊审理就称为衡平案件。到16 世纪,随着衡平案件的不断增多,大法官的官署终于发展成为与普通法法院并列的法院,即衡平法院,或称大法官法院。到18至19世纪,衡平法已发展成为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衡平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通法在诉讼形式方面的极端机械性不能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普通法使用的“衡平”(equity)一词有多种含意。第一,它的基本含义是公正、公平、公道、正义。第二,指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机械地遵守某一法律规定反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因而就必须适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一般地说,法律中往往规定了某些较宽泛的原则,有伸缩性的标准或通过法律解释和授予适用法律人以某种自由裁量权等手段,来消除个别法律规定和衡平之间的矛盾,至少将这种矛盾缩小到最低限度。但在有些情况下,也的确会发生“合理”和“合法”之间的矛盾。第三,指英国自中世纪开始兴起的、与普通法或普通法法院并列的衡平法或衡平法院。民法法系国家中并没有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之分的制度。当然,英国衡平法制度所讲的那种权利或补救措施,在民法法系国家中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只是不用衡平法这一名称。“真实公允观”(True and Fair View)是“衡平”在英国会计中的集中体现。这一概念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1947年的英国公司法,但却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公司法中有如“真实”(True),“正确”(Correct),“完整”(Full),“公允”(Fair)和“公正”(Just)等概念。它们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则以不同的组合出现。1945年公司法修改委员会建议以“真实与公允”代替“真实与正确”。实际上,这一修改建议出自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虽然其后的公司法一直沿用了这一概念,但却从未加以定义。究其原因,是法律上已经牢固确立了“衡平”的概念。会计文献中一个比较通俗的解释是:“公平地提供信息,即不偏袒任何特定的信息使用者;客观地反映经济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它有两层含义,最重要的是第二层含义,即“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为了如实地反映经济实质,会计师可以不惜背离具体的法定要求,只要对背离的理由和处理方法予以恰当的披露即可。而民法法系国家则长期流行“形式胜于实质”的会计惯例。判例法与“职业判断”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差别,突出地表现在判例法的地位问题上。判例法,也称“法官创造的法律”(简称“法官法”),是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判例法的基础是“遵从前例”原则。判例法对原则或规则的表达不像制定法那样精确。它最突出的优点是其本身具有一种有机成长的因素,因而能适应新的情况。在传统的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法占主导地位,制定法是次要的,只是对判例法的改正和补充。但现在一般认为,从理论上讲,制定法是主要的,因为它有权改变或否定判例法前例,而且在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矛盾时,前者应服从后者。反过来,制定法一般要通过法院的解释才能实现,而在这一过程中,判例法往往就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制定法。因此,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且相互作用,现在很难在两者中分出主次。在民法法系国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即民法法系国家一般不认为判例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之一,只承认它是在特定意义上,即没有约束力但却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相对于判例法而言的。而成文法又是相对于不成文法(习惯法)而言的。制定法是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一般情况所作的规定,是以较精确的条文化形式出现的。但是,它的一般规则和原则可能会被机械地适用于特殊情况而缺乏灵活性。从法学角度分析,判例法与制定法各有利弊。第一,判例法是由法官创立的,而且往往是匆忙地由一个或几个法官做出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民主性可能不及制定法,而制定法一般是由集体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文件。但它的制定过程却颇费时日,从而难以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生活。第二,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所以它是溯及既往的法律,而制定法则是适用于未来的法律。第三,判例法是以个别典型案件为基础的,因而有失之片面的可能,而制定法则是以总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但却有失之一般的问题。第四,判例法往往偏重实用和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提炼。制定法的法典编纂则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要求概括性,系统性和逻辑性。制定法的优点正好是判例法的缺点,反过来,制定法的缺点也正是判例法的优点。判例法的重要性决定了职业判断的空间和社会地位的高低,它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词语来表达。它的“不精确”有被滥用的危险,但却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了职业判断的充分余地。民法法系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相当于一般行政官员,远没有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高。然而,民法法系国家法官的数量却远比普通法法系国家多。这一特征正是会计师在不同法系国家社会地位的真实写照。在民法法系国家,会计师的社会地位普遍较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其法律根源,乃判例法地位使然。对国际化的制约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间存在许多差别,包括法律渊源、法律推理、法典编篡、法律分类、诉讼制度、司法组织、法官的社会地位、法律概念和法律俗语。同时,两大法系又处于不断演变和发展中,并在某些方面有日益靠拢的趋势。从会计角度分析,两大法系最突出的差别在于衡平法和判例法。当今的会计国际协调以普通法法系的英美诸国占主导地位。许多民法法系国家已把“真实公允观”引入其会计实务。1978年,欧盟的第4号指令在三易其稿后,终于把“真实公允观”作为凌驾于具体规定之上的一个原则。但是,由于欧洲大陆国家缺乏“衡平”这一法律基础,因此所输入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真实公允观”的外壳。美国在会计国际协调中的立场至关重要。普通法在19世纪之所以能在美国取得胜利,主要原因是当时美国压倒多数的居民是讲英语的英国移民。但是,早在英国殖民初期,美国对制定法的态度就有别于英国。当时的美国,一般来说在法律形式方面更倾向于制定法,而不是判例法。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殖民地居民在实际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但又存在实施判例法的各种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的会计准则要比英国的会计准则详尽得多。美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规模也许会超过其他国家两类准则的总和(常勋,2001)。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尚未认可国际会计准则(IAS),其中就有法律制度差别的因素,因为IAS更接近于英国的会计准则。与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相比,我国当代的法律渊源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而与普通法法系有很大差别。历史地分析,我国自清末修订法律,实行法律西方化,到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都是以西方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以日、德等国的法律为范本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主要受前苏联法律和法学的影响。从形式上,前苏联的法律在法律渊源方面是同民法法系国家相似的。实际上,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也属于民法法系。但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很多方面又不同于民法法系国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应也不可能采用判例法制度。其中一个原因是判例法的运用相当复杂。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未曾受到过判例法方法的训练。同样,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尤其是90年代,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虽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1996年底,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58000多人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66000人,但是,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却无法同其人数的增加相提并论。值得强调的是,在有些西方法学论著中,“判例法”和“判例”可以通用,但在我国,对两者必须加以区别。“判例法”是一种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律,而“判例”只是在司法中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案例。但在我国会计、审计法规及准则的制订过程中,应该注意借鉴“判例”的作用,即吸收判例法的优点,缓和制定法的缺点。
马路小花
由于国内和香港在会计市场环境、会计监管等宏观方面以及税收等微观方面存在一定的出入,所以国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存在很多差异.基于此,本文对这种差异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探讨.香港会计准则与大陆会计准则有什么不同? 1、法律体系不同。大陆偏向大陆法系,香港偏向英美法系。成文法系法律条文多且内容详细,试图就可能发生所有不测事件统一行为规范。因此大陆把会计纳入法律体系内加以规范,而成文法的特点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大陆会计准则与制度并行,各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得较为详细的重要原因。英美法系以不多的法律条文为基础,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应用时由法官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加以诠释。香港认为“会计不是法律而是艺术与科学的混合体”,并未将会计纳入法律体系,而是用会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来规范,更重视会计信息的公允和真实,因此更强调依靠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进一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浏览本站注册香港公司栏目或香港注册公司栏目,也可以点击香港公司做账报税频道发表评论,或咨询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听取专业意见. 2、税法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大陆偏向成文法系,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受法律影响深远,政府对企业施加较多的干预,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税法对会计的影响颇大,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对国家税收的影响。例如原来由于税法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因此会计制度也不提倡采用这种折旧法。香港则不然,由于是英美法系地区,某些项目基于纳税目的而列作费用,他们在财务报表中也一般列作费用,其收益表即应税收益表。所以税法对会计的影响相对而言并不大。 3、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香港已是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公平、公开、透明、诚信地原则深入人心,价格信号能比较灵活及时地反映经济本质,因此 香港在会计处理中较多应用公允价值的概念。相反,大陆市场经济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经济生活中有许多转轨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价格信号也多有扭曲,未能真正反映经济实质。最明显的例子,在大陆股市,其是一个典型的弱势市场,投机性极强,股价的波动与公司业绩相关性极低,只要有庄家炒作,许多ST、PT的股票同样大涨长红。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如果大量运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必然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因此大陆准则宁愿牺牲部分公允性而更强调信息的真实性。 4、投资主体不同。大陆公司的投资人主要是政府,而政府首先考虑的是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大陆的会计准则更强调应用谨慎性原则,以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香港公司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民间,因此相对不那么强调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石头脾气
当一般会计,作账务处理主要看---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指南),别的没用。做主管会计,在懂得“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必须熟悉税法,主要是增值税、流转税、所得税。如果当老板,千万别学。越学胆子越小。
我叫鑫小鑫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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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知识点有哪些呢?1、什么是会计?答: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管理工作。2、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它包括哪几个方面?答: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3、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哪几个方面?答: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以及作为对以上原则加以修正的一般原则。4、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答:包括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5、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答: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6、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答:包括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7、什么是会计要素?它包括哪几个方面?答: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会计要素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8、什么是资产?答: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9、资产具有哪些特点?答:资产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二,资产都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但也是企业所控制的;第三,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中获得的。10、什么是负债?答: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11、负债具有哪些特点?答:负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负债是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引起的、企业当前所承担的义务。第二,负债将要由企业在未来某个时日加以清偿。第三,为了清偿债务,企业往往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12、什么是所有者权益?答: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又称之为净资产。13、所有者权益具有哪些特点?答: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所有者权益不象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发生减资、清算,企业不需要偿还其所有者。第二,企业清算时,负债往往优先清偿,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清偿所有的负债之后才返还给所有者。第三,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利润,而负债则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14、什么是收入?答: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15、收入具有哪些特点?答:收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第二,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也可能同时引起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第三,收入将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16、什么是费用?答: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17、费用具有哪些特点?答:费用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费用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减少,也可能引起负债的增加,或同时表现为资产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第三,费用将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18、什么是利润?答: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为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三个项目的总额减去所有税费之后的余额。19、银行结算方式包括哪几种?答:1)银行汇票 2)银行本票 3)商业汇票 4)支票 5)信用卡 6)汇兑 7)委托收款 8)托收承付20、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哪几种?答: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21、应收账款指什么?答: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具体说来,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22、坏帐指的是什么?答: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23、坏账损失指的是什么?答: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24、估计坏账损失有哪几种方法?答:估计坏账损失主要有三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25、什么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答: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26、什么是账龄分析法?答: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27、什么是销货百分比法?答:销货百分比法是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28、什么是预付账款?答: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账款。29、什么是存货?答: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30、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哪几种?答: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加权平均法 4)移动平均法 5)后进后出法 6)计划成本法 7)毛利率法 8)零售价法31、什么是先进先出法?答: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32、什么是加权平均法?答:加权平均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指以本月全部收货数量加月初存货量作为权数,除以本月全部收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存货的发出和库存成本。33、什么是移动平均法?答:移动平均法亦称移动加权平均法,指本次收货的成本加原有库存的成本,除以本次收货数量加原有存货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单价,并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34、常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哪些?答:常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两种。35、什么是实地盘存制?答:实地盘存制也称定期盘存制,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存货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期末存货的结存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记入各有关存货科目,倒轧本期已耗用或已销售存货的成本。36、什么是永续盘存制?答: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指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即分别品名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登记收入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记列结存数。37、什么是短期投资?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38、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答: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39、什么是长期投资的成本法?答: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通常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40、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答: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41、什么是固定资产?答: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42、固定资产有哪几种分类?答:一)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二)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类,可分为使用中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三)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分类,可分为自有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四)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可分为七大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43、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答: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44、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几种?答:有4种,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45、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答: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46、什么是年数总和法?答: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47、什么是无形资产?答: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48、无形资产的特征是什么?答:无形资产的特征是:1)没有实物形态。2)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3)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4)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5)是企业有偿取得的。49、无形资产包括哪几种?答: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50、什么是应付票据?答: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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