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达1110
你仔细看看新准则8号-资产减值第三条之规定: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存货适用的是1号《存货》准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爱吃哒小胖纸
我自己有个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小结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的资产常见的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在金融资产准则中核算的部分)。资产减值能够转回的资产范围:存货、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在会计处理中,基本上均是原会计分录的转回,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有些特别,权益工具通过资本公积转回,债权工具通过当期损益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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