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得珍贵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背景及意义:企业集团是大型企业实现规模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选择。文章对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构建应注重的问题进行了探析。通过对问题的阐述来达到提高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水平的目的。企业集团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资产、资本、产品、技术等作为联结纽带,由一批具有共同利益的多个企业联合组成的稳定的、多层次的、产权网络化的法人或者非法人联合体。既有以资本为主要连接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也有以业务为纽带形成的关联企业联盟即总分公司关系。企业集团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系列问题。首先,集团成员单位各自为政,追求各自的财务目标,导致决策的次优化;其次,资源在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调动困难,资源不能优化配置;最后,集团内部资源配置上的重复浪费,影响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组建企业集团的宗旨也就是实现资源整合优势和治理协同优势。倘若不能贯彻这一宗旨,只是多个企业简单地捆绑在一起的话,企业集团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企业集团实施财务集中控制正是贯彻这一宗旨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实现企业集团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建立一个合理的内部财务控制系统,以切实改进和加强内部财务控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一、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的选择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是指为保证财务治理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治理活动和手段。这种财务控制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功能效应。构建一个规范的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是有效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的前提和基础。财务控制的关键是解决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财务控制模式是企业集团公司财务控制体系的基础,大都采用集权制或者分权制,集权制是集团公司相关财务治理部门对下属公司的所有经营治理决策进行集中统一,下属公司没有财务决策权。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实现集团财务统一核算制度、统一报告制度和统一治理制度的一种新的治理理念和模式。它的优点在于集团内部各项决策均由集团公司制定或部署,集团内部可充分展现其规模与效益,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风险损失。但采用集权制,不利于调动下属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权制是指集团公司只保留对下属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权或审批权,而将日常财务决策权完全下放到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只需对一些决策结果报请集团公司备案即可。在选择财务控制模式时,应该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坚持集权适度,分权合理的原则。就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集团而言,应该采用相对集中的财务控制模式,因为:我国企业集团所处的阶段决定其必须采用相对集权的财务控制模式我国企业集团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处于这个时期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制定的集团发展战略尚未得到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的认同和贯彻执行,各成员企业在资金配置和市场定位及企业文化等方面尚未形成合力,没有达到经济规模,完全分权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企业集团非凡的成长背景我国企业集团有的是在原来比较松散的生产协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的是靠行政干预、行政划转方式形成的,有的则是由行政性公司翻牌而来的。存在着产权不明、主体不清、治理松散、效益低下等问题。我国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财务活动尚不规范就单个企业而言,我国大部分企业尚未真正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较高,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实现了治理决策的科学化,而大部分企业仍存在治理混乱的现象。二、企业集团财务人员控制模式的选择在企业集团中,合理配置集团财务人员资源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关键。根据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中集权分权的程度,目前企业集团财务治理组织机构人员的治理制度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全员委派,集中治理模式在企业集团财务集权式治理条件下,对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统一由母公司委派,这些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都由母公司进行治理。自主选用,资格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母公司只制定下属子公司财务治理人员的任用的有关资格条件,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聘用自己的财务治理人员,只要受聘人员的条件符合母公司制定的相关条件,子公司都可以决定财务治理人员的任用与否,只需向母公司备案。财务负责人下管一级,其他财务人员授权治理模式企业集团总部只负责下一级的财务负责人,实行财务负责人下管一级,对于其他的财务治理人员,授权财务负责人进行治理。我国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着以下现象:有些下属成员企业领导人员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会计人员存在“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等现象,会计监督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下属成员企业间的财会人员工资薪酬、待遇不统一,严重影响企业集团下级财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些下有些下属成员企业领导人员在任用财务治理人员上的存在任人为亲现象。鉴于以上不良现象的存在,对于我国一般企业集团财务人员治理模式,可以采用全员委派、集中治理模式,比较适合国情,有利于财务人员的统一治理,提高集团财务治理效率。三、企业集团的财务制度控制作为企业集团来说,内部成员企业众多,关系复杂,运用制度治理对于集团来说尤其重要。因此母公司应制定统一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统一企业集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规范子公司的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以实现对子公司财务控制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可以说建立统一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是企业集团实行科学财务控制的前提条件。统一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和有关部门及企业内部制定的,用来规范企业与各方面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准则、办法及其企业内部财务规范的总称。制度控制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权威性及其有效执行,这就要求集团不仅要制定出制度,而且要确保制度的实施,以通过规范的制度自动调节各方的行为。因此,集团的财务制度首先要严密、规范、可操作性强,在前提上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其次,要通过各种措施使制度严格执行,真正发挥其规范、指导、约束的作用。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规定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方法,明确各项资产和负债经营治理责任的业务规范。会计制度所规范的主要领域包括: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会计事务治理。在实践中构建和运行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时,仍有几点需要明确:企业集团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控制,完全根据企业所有者的实际需要,是企业集团用以取得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企业集团财务控制还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问题。面对激烈竞争、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也必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其战略目标的修改或修正频率也就会越来越高,在财务控制上也要做不断的调整和重新设计,其控制方式、重点等也要相应变化。还需要重视的是要不断运用先进的财务控制手段,尤其是运用财务信息系统和技术来加强财务控制,提高治理水平,进而提升企业集团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方可可同学
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监督现状分析如下:
《会计法》用了三条之多强调单位内部监督,其中虽然包括了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但是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不可能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因为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的委托对内部进行监督,是上下级的关系,会计和审计人员随时就有被解雇的可能。所以,单位内部监督实际上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单位内部部门及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因此,单位负责人就有可能对外提供虚假而又“合法”的会计信息,从而也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
2.忽视了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
所有者和债权人是企业外部利益最相关的人,他们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必须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会计法》中却没作出相应的规定,再加上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企业“内部人控制”等原因,使得其监督权弱化。虽然在《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还作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与自己利益不对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要求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到管制,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比如红光实业上市公司的虚报瞒报,包装上市,坑害了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究其原因主要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主观随意性过大,更有少数执法人员私心太重,一旦得利,便放弃原则,“大问题也可变成小问题”,“有问题也变成没问题”。重查轻罚或者是只查不罚,使问题愈演愈烈,甚至导致犯罪。
3.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
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执行主体,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并不具备独立的地位,对服务的单位依附性较强,会计工作者往往要无条件的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根本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
比如,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而事实上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它侧重于事后监督,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执行主体,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并不具备独立的地位,对服务的单位依附性较强,会计工作者往往要无条件的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根本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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