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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注会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措施,让学员不必多次考试,减少考试负担。也就是说中级会计师的会计科目与注册会计师的会计科目,可互认互免,即考生参加一次考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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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规定,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汇报”“企业财务”和“业务鉴证”三个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考试科目。本文转载自 公众号:宏景商务咨询,如有问题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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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汇报”“企业财务”和“业务鉴证”三个单元科目;豁免申请既可以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提出,也可以向中注协提出。具体办法是:填妥豁免申请表(需要获取最新版本),并附上申请表上列明的所需文件寄给中注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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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规定,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汇报”“企业财务”和“业务鉴证”三个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考试科目。为了具体落实实施事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经友好协商,于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一、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是考试科目相互豁免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并分别受理已取得对方考试全科合格人员的免试申请,为对方认证取得本方全科合格人员的基本信息。二、申请免试的基本程序是: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的人员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在除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外的报名代理机构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提出免试申请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在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免试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认证信息后,完成信息认证并将电子文档认证结果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且在此后发送正式函件。考生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提出免试申请的,香港会计师公会作为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代理机构,应对考生的免试申请做出认证。香港会计师公会亦应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认证信息以作记录及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分别向通过各自豁免申请认证的考生发放豁免考试科目通知单,并分别知会对方以作记录。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交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免试申请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可直接办理免试认证,并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有关考生的免试申请批准后,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放豁免考试科目通知单。三、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对两地考试互免认证不收取费用,同时也不向免试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豁免考试科目有效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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