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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ling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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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豆包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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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从会计的角度考虑。

会计准则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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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张小猛

没有深圳市的广州的可以参考 关于对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开展自查的通知 针对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上传《利润表》电子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现重申执行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并就对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开展自查通知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上传《利润表》电子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抽查,相当一部分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填报月(季)度《利润表》时,将“本期金额”填报为本月(季)数,“上期金额”填报为上月(季)数或上年同月(季)数,严重影响了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重申财政部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据此,企业会计准则月(季)度《利润表》的“本期金额”应填本年1月至填报截止所属月份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应填去年同期数,过去对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要求与此不一致的应以此为准。 三、布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开展自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自行检查《利润表》的填报口径是否有误。凡填报有误的,纳税人应在网上办税系统作废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及以后的会计报表,重新填报上传(为降低纳税人修改《利润表》的工作量,对已经上传的2009年11月(或第三季度)及以前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再修改);凡尚未上传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应按照会计准关于《利润表》填报的口径,迅速补上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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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公主

1、严禁造假——客观性原则会计报表中各项指标必须真实正确,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估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负的责任,也加大了违规者的处罚力度。2、统一完整——相关性原则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有统一的规定,只有按规定将所有项目填列齐全才能发挥会计报表应起的作用。不允许任意取舍和擅自变更项目的排列和内容。3、相互一致——可比性原则要求各个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的口径、计算方法应当一致,以便横向比较。4、前后一致——一贯性原则要求各个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5、按时提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如期上报,否则时过境迁,就失去意义。6、先入为主——历史成本原则7、按期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8、收支对口——配比原则9、经纬分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10、简明易懂——清析性原则11、慎重保守——谨慎性原则12、轻重缓急——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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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在这里8

个人认为: 纳税所得税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纳税所得税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产生的差异,就其性质和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额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这种差额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税收与会计在计算其收益或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造成的。如《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支出从中扣除,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些支出均属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应当体现在其经营损益中,应在计算税前利润时予以扣除,这样,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差异。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情形:(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由于会计上收入的确认与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某些收入会计上计入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当期损益)。而税收上则不作为纳税所得。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不交纳所得税;而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2)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入的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作为收入,需要交纳所得税。某些收入,税收上需要计入纳税所得,会计上不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企业以自产产品、半成品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半成品无偿赠送他人等,在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计算销售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3)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予扣除或只能按比例扣除。由于会计上对于费用或支出确认的标准与税收上不完全一致,某些费用或支出可以从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则不能扣除或不能全部扣除。如,各种赞助费,在会计核算中作为当期支出,在损益中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则不得扣除。其他主要包括: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3)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4)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5)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部分。6)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7)业务招待费中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8)超标准计提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9)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主管行政部门的管理费。10)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在本年度发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间内转回。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些收入、费用项目虽然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中口径一致,但由于两者确认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不一致。再如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会计上规定其经济使用寿命为10年,如果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10%的折旧。而国家出于鼓励投资,从而刺激经济的增长、就业的增加、扩大税源等目的,在税收上规定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假设上述固定资产在税收上规定其使用期限为五年,接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应提取20%的折旧。这样,从一个会计年度看,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不同,从而使得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并由此导致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和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的差异。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可能造成某一特定时期内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计入纳税所得的金额不同,但最终的总金额是一致的。上述两种差异,对同一企业来说,既可单独发生亦可同时发生。尽管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与纳税所得的计算之间有差异,但是会计核算中计算出的税前会计利润是计算纳税所得的主要依据,计算纳税所得是以会计计算出的税前利润为前提的,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的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纳税所得=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式中,“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为上述永久性差异金额和时间性差异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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