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雨洋依
法律分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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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1、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认定情节严重的方法是:(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1下一篇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星督部桥行壮妇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4、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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