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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务为您解答: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说明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企业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方法等都必须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基本会计准则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具体准则涉及到会计核算的具体业务,它必须体现基本准则的要求才能保证各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性、严密性及科学性。 我国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营利组织的基本准则。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总则总则部分说明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性质、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以及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等等。总则中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核算工作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设计和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本书§1.3详细介绍了这些基本前提。(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把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筛选出12条,定名为"一般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工作遵照执行。它们已在本书§1.4中列出。这些原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会计核算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般原则"不仅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告公允性的一个参照标准。(3) 要素会计要素的相关准则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要注意的是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要素的定义已在2000年的《会计办公条例》中进行了修正。§1.2介绍的是修正后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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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准则的分类:按其所起的作用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要素;会计报表体系具体准则包括:通用业务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按其制定主体分为:法定主义的准则和民间专业团体制定的准则。会计准则的制订主体有两类:在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会计规范一般采用法定主义。即会计事务的处理规则从属于税法,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具体的会计法规、甚至包括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如法国、德国。在奉行普通法的国家,会计准则由民间专业团体制订、并在实践上被税法、证券法所承认,如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性质:(1)规范性。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从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使得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2)权威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权威机构可以是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由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准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的权威性。(3)发展性。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准则也要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会计准则的内容,有的来自于理论演绎,有的来自于实践归纳,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但这些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没有会计理论的指导,准则就没有科学性;没有实践的检验,准则就没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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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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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附则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附则部分,从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共两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本准则的实施时间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准则原文】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解读】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有关微型企业的规定来看,微型企业人数通常都在20人以下,营业收入通常都在3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通常都在300万元以下,相对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规模非常小。根据目前我国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和规范微型企业发展,同时不增加微型企业的负担,本准则不对微型企业执行提出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具体参见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连载二:第一章总则》 。
二、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九十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准则的'施行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提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法律法规制度的失效办法一般有:一是宣布失效,包括在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宣布旧法失效和专门发布决定宣布失效;二是自动失效,即新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后,并不宣布被替代的旧法失效,但由于旧法的规定要么被新法的规定替代,要么与新法的规定冲突,应当自动失效。本条的规定,属于第一种情况。
三、新旧转换的规定
(一)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和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所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照《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所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将企业各个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会计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至本准则所规定会计科目的会计账户之中即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应进行特别处理:
(1)考虑到本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这三个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不再设置这几个会计科目。
(2)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这两个会计科目的余额继续保留,按照原先规定的期限分摊或使用完毕后,不应再有发生额。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如果小企业认为还需要使用这两个会计科目,也可以使用,但是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不得有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至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
(3) “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如有余额,应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协调,如果应当在2013年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如果应当在2013年及以后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其全部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后年度通过纳税调整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保留本科目。
(4)考虑到本准则对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了改变,应将“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该明细科目仅在新旧转换时使用,科目余额视同资本溢价使用。
2.在编制201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对其中的“年初余额”或“上年金额”栏,直接根据2012年12月31日各项目余额或2012年度各项目的发生额,在本准则所附报表格式的相对应的项目中填列反映即可,不需进行调整。
(二)如果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之前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而是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三)2013年1月1日之前,提前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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