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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F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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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cheris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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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是正确的,而对注册会计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是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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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喜欢喵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本规定所述证券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第二条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三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目前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应在1994年3月31日前达到。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5.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第三条凡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助理人员情况呈报表》;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5.《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6.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情况;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程序样本、工作底稿及编制说明材料;8.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9.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申报或财政部与证监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四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根据上述规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资料一式两份。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第五条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户资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经审核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之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申请人可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条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聘请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财务审计和编报的财会资料,一律无效。第七条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已取得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向财政部和证监会补充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5、6、7款所要求的资料,并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进行复核。第八条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之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以及自上一次报送资料后发生变化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最新资料,供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其资格重新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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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飘自落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股份制试点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正在进行准备待批准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已经进行试点但需进行清理、重新报批审定的股份制企业;新设或由现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制企业。第二条凡属规定范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遵照本规定要求,委托经认可可以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工作。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设在当地的,也可以是设在外地的。第三条经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接受委托,派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定向募集公司进行会计查帐验证和其他业务。第四条对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备《注册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1、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批准成立,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这类会计师事务所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承办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的会计查帐验证以及其他有关业务;2、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会计查帐验证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并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较高的业务助理人员。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3、具有与从事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所必需的金融、法律专家和其他技术人员;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和社会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5、建立了风险准备基金,能承担应负的经济责任。第五条按照第四条各款的要求,需要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连同注册会计师名单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本身所具备的条件,并作出有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方面的书面保证,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经审查符合要求,用书面方式批准,发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的许可证,发给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的许可证,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经批准可以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中的注册会计师,如果以后调动到不具备执行上述公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交回许可证,不得再执行上述公司的有关业务;凡从不具备执行上述公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调动到具有执行上述公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该注册会计师应由调入所另行申报其执行上述公司业务的资格,经财政部批准取得许可证以后,始得执业。未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及非注册会计师从事股份制试点企业法定查帐验证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的业务工作,包括:1、办理资产评估业务;2、对新设或改组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检查验证;3、验证股份制试点企业投入资本;4、担任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常年会计查帐验证;5、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签证;6、协助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上市、包括发行国内A股、B股和境外上市的有关财务会计业务;7、协助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或分立有关事项,包括编制或审查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等;8、协助股份制试点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9、协助股份制试点企业办理终止与清算事项,包括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验证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的凭证、帐册和报表;10、接受股份制试点企业监事会委托,复审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资料;11、提供有关的管理咨询;12、其他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事项。第七条申请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定,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第八条经批准可以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因工作发生严重失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因人员变动等,不再符合执行这类业务条件的,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查明情况,报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发出停止其执行业务的书面决定,收回证书,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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