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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属于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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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趋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远比想象的复杂,这从此前IASB推迟实施时间,以及财政部推出应用案例可见一斑。
一、新收入准则的控制权转移模型
1. 新收入准则概述
收入准则的修订,是为了收入确认模式不统一、特定交易的处理不一致和与US GAAP不趋同等现实问题。新收入准则消除了原准则中某些薄弱环节(如多重要素的分拆)、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框架体系(控制权转移模型)、提高了收入确认实务在跨企业/行业/地区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同时,改进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2. 控制权转移模型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或时段的判断标准。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Control of an asset refers to the ability todirect the use of, and obtain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remaining benefits from,the asset)。
之所以改为控制权转移模型,是因为这样更契合资产的定义(IASB和FASB目前对资产的定义均使用控制来确定何时对资产进行确认或终止确认),且可以达成更为一致的结论(例如在企业保留某些风险和报酬时)。
根据《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资产是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商品和服务均是客户取得的资产(尽管许多服务未确认为资产,因为这些服务是由客户在取得的同时消耗的),因此控制权转移模型更契合资产的定义,更易就商品或服务何时转让达成更为一致的决定。
原收入准则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可能与识别履约义务相矛盾。例如,如果企业向客户转让一项产品,但仍保留某些与该产品相关的风险,则基于风险和报酬的评估可能导致企业识别出一项单一履约义务,该履约义务仅当所有风险消除后才得到履行(从而确认收入)。然而,基于控制的评估可能适当地识别出两项履约义务——一项针对产品的履约义务和另一项针对剩余服务的履约义务(例如固定价格维修协议)。这些履约义务将在不同的时间履行。
3. 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或时段
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收入类型,而是将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即控制权可能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也可能是在某一时点转移。但控制的概念应当同等地适用于商品和服务。
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无论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还是在某一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前提均为“控制权转移”。另外,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风险和报酬仍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一个指标/迹象。
二、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
(一)五步法模型
确认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应遵循五步法模型:(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的核心要求如图1所示。
图1: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二)五步法应用框架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 确定交易价格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 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新收入准则实施中的难点
新收入准则虽然统一了收入确认的模型,但原则导向的准则也给予使用者更多的判断空间,这可能会导致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得出不同的结论,降低了收入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未来实施时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包括: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判断、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计量履约进度的产出法的应用、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等等。
1. 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
表明履约义务不可单独识别的情形之一,是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但“高度关联性”与我们日常的理解不同。在此种情形下,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合同中其他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的影响,从而导致客户无法在不对合同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其中某一项商品或服务。
应当评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transformative relationship),而不是考虑某个项目从其本身性质来看是否依赖另一项目(即,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功能关系)。
2.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不可替代用途”通常容易判断,但“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却很难满足。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分析补偿企业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金额是否接近于累计至今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售价(例如,企业能够收回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已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预付总价一定比例的定金或按合同列明的付款进度表付款不一定能够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某些合同规定,客户仅在合同存续期的指定时间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客户可能无权终止合同。如果客户在其无权终止合同时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未能按承诺履行其义务),该合同(或其他法律)可能赋予主体继续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并要求客户支付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交换对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因为主体有权利继续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并要求客户履行相应义务(包括支付已承诺的对价)。(IFRS 15.B11)
在评估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是否存在和是否可执行时,主体应当考虑合同条款以及可补充或凌驾于这些合同条款的法规或法律先例。这包括评估下列事项(IFRS 15.B12):
(1)法规、行政惯例或法律先例(司法实践及类似案例的结果)是否赋予主体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即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并未列明这一权利;
(2)相关的法律先例是否表明类似合同中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类似权利没有法律约束力;或者
(3)主体选择不执行获得付款权利的商业惯例是否导致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该权利无法执行。然而,尽管主体可能选择放弃其在类似合同中获得付款的权利,但如果在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中,主体就累计至今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仍然是可执行的,则主体仍具有获得付款的权利。
3.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
新收入准则下最复杂的领域可能是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除了因为准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某些判断指标可能存在矛盾之外,实务中企业对收入指标的偏爱也是影响判断的重要因素。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框架
在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中,需要从“在向客户转让前是否拥有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这一基本原则出发,首先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然后再分析是否属于三种转让前能控制的情形之一,最后再综合考虑各种迹象,从经济实质角度进行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奇奇怪怪的lemon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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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中,32个应用指南分别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另外,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30日,先后发布了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便于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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