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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法;1、收到投资款,如果投资的部分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要计入资本公积,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收到现金投资款,那么公司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后,即可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2、公司收到投资款的账务处理可分为几种情况,但是原理都是一样的,就是借记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只是资产科目用什么,实收资本什么时候才能计入等,会有些许差异。(1)如果投资款超过了超过了认缴的注册资本,那么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例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投资人和B投资人各自投入50万。随后,B投资人又投入50万,那么综合的入账分录可如下:借:银行存款 150万;贷:实收资本 100万;贷:资本公积 50万(2)如果投资的是非现金资产,那么一般这些非现金资产需要进过评估,按照各股东确认的评估值进行入账,借计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借:固定资产/存货等等资产项目;贷:实收资本3、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拓展资料:一、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一种。 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根据有关规定存入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投资款专户的款项。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而汇往来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二、长期股权投资是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又称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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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款未经法定程序全额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 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 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 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 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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