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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文文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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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杰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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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报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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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nda麒儿

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谈我国会计制度建设 安然事件之后,国际资本市场可谓进入了多事之秋,财务欺诈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人们的反应已经从最初的从业者道德问题转向了制度的合理性,美国国会已经通过决议重新修订原有的会计制度体系。在国内,我们也对会计制度建设备加关注。日前,笔者就会计行业管理、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国际化等问题采访了会计专家、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 笔者:当前,会计行业的管理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请介绍一下,我国目前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冯助理:20多年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们正密切关注国际上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并结合我国实际,反思行业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我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改革与发展,首先要加强全行业的诚信建设,同时,严把入门关,强化行业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笔者:作为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者,你们是怎样保证审计的独立性的? 冯助理: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前提。为此,我们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对目前存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问题,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客户的董事、独立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职务等等,做出详细的规范。 笔者: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问题上当前国内还存在一些分歧。请问,会计国际化为什么会涉及各国的利益之争?在这一进程中如何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得较多的收益? 冯助理:会计国际化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统一的会计标准,以提高各国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减少融资成本,促进国际资本流动。会计国际化意味着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来制定本国的会计准则。由于当前发达国家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中,必然要付出较多的改革成本。这主要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成本、审计费用上升、投资者理解财务会计信息的难度加大等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以降低我国会计国际化的成本。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会计国际化方面上保持清醒和冷静,不应当简单或不加区分地照搬国际会计准则或某个国家的标准。 笔者:我们知道,美国的会计准则是由其会计行业和相关利益集团制定的,而我国的会计准则则是由政府直接颁布。请问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方式有何好处?将来我国是否会考虑由会计行业参与制定会计准则? 冯助理:我国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颁发。这种制定方式的好处主要有以下3点:一是效率高,会计准则制定涉及相关各方利益协调,如果由非政府组织承担,协调各方利益的工作量将会很大;二是费用低,制定过程的高效率,以及相对容易协调相关各方的不同意见,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费用相对低;三是权威性强,我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是会计法规的组成部分,有利于贯彻实施。 我国的会计准则虽然由政府负责制定,但在制定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会计行业人士的参与。不仅如此,我们还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既民主又集中的机制。 笔者:我们注意到《注册会计师法》正在征询意见,目前该法律的修改情况如何?这部法律特点在哪里、将对我国会计行业乃至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冯助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从1999年4月开始启动,2001年10月完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各级财政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3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与此同时,我们还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论证会,与法律界、会计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大部分问题上形成了各界广泛认同的修订意见。 (人民日报海外版 艾冰 于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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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0317

很多人就在报名的时候就报了六门,这是很不明智的选择。考注会不要一时起兴就觉得自己能一年过六门,毕竟注会考试难度也在全国排行第三,一般一年全部通过是非常难的事情。人的脑容量是有限的,同时准备六门考试会花费额外很多时间,考试的时候连续考两天也不能达到最佳状态,会非常累。如果计划备考时间不充分或者不是很擅长考试的话,很容易一门都考不过。 下面给大家推荐几门报考科目的搭配: 注会选择合适的科目是非常关键的。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科目报考的建议,希望能对你有一定帮助。 一次选择几科比较好? 注会专业阶段一共有6科,要求在5年之内全部通过,才能继续考综合阶段。要想通过注会考试,必须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小编建议时间不是很多的考生一次报考2科或者3科,争取用2—3年时间全部通过。时间充裕、学习能力强的应届生可以选择报考4科以上,用1—2年的时间快速通关。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一些cpa考试科目选择方案以供参考。 一)一次性报考两科: 1、备考方案一:会计+税法/经济法/审计 会计是所有考试科目的核心,与其他5科均有联系,想要深入了解其他科目真谛的前提是有一个深厚的会计基础,首次报考注会的考生优先选择会计这一科。基础不深厚并且学习时间少的学员,可以只报考两科,搭配经济法、税法这样相比起来简单科目,这个备考方案也适合同时备考注会和初级的考生。 基础比较好的考生可以选择报考审计,审计这一科和会计的关联度非常大。没有良好的会计基础,学习审计也会十分吃力的,所以将审计和会计搭配是一个非常合适的搭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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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穿梭

注册会计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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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风正正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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