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Simon
1.关于公允价值的使用。根据我国市场发展现状,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运用公允价值较为谨慎。2.关于存货。现行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但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国际会计准则禁止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同时为了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新准则取消了现行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的要求,明确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和其他行业企业一致均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3.关于无形资产。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一是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二是改变现行准则将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规定,而是将企业的研发项目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给定的5个条件存在时,应当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三是改变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直接采用直线法摊销的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4.关于资产减值。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单项资产计减值准备,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学可行的确定可收回金额方式。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此外,新准则提出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按照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5.关于债务重组。新准则现定对债权人的让步,不再沿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6.关于借款费用。新准则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此外,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限于专门借款产生,一般借款如被用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也应当资本化。7.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一是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使隐形风险显形化;二是改变了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传统做法,采用实际利率法,使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更精细、更客观;三是公允价值的全面引入要求银行对客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力,需要银行资金中心建立严格的“盯市”制度。8.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变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因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再考虑股权比例或重要性。这一变革,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及合并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送我个时光机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性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二、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新规定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五、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六、关联交易概念的细化新准则关于关联方的界定,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对现行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例如:现行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有(1)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新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分类和补充之后变为九条,例如:将现行准则的第一条直接明确细分为3条;(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增加了3条:“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准则还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之外,在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内容中增加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七、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总之,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八、改变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理论依据新的企业合并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并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新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的行为。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经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侧重实体理论,并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这将使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得到很大程度限制。九、金融衍生工具计量与披露规范的重大变革新的准则体系中有四项具体准则(第22、23、24、37号)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订的,这些准则将对金融企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对金融工具的披露从表外移到表内。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十、所得税处理的根本性变革《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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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其理论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基本会计准则,初步构建了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架构。 ��(一)明确了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新基本准则的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92年基本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基本准则)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会计目标则是“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对比不难看出,由于两个准则制定的时间不同,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不同以及对会计目标这一理论问题认识的程度不同,在对会计目标的表述上新、旧基本准则有很大的差异。新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会计目标认识理念上的升华。新基本准则在借鉴国内外对会计目标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明确提出了带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目标理论—双目标论,即财务会计报告既要能满足委托人对企业管理层受托履约责任的信息需要,又要能满足决策者的决策需要,可谓是我国会计目标理论研究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根据所确立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严格和科学的质量要求。 ��新基本准则对旧基本准则中有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部分作了重大变动。明确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作为准则条目的名称,突出了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对原有规定中的内容重新作了必要的分类调整,剔除了那些非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内容,如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以及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这些会计核算基础,并剔除了一些和新准则制定方法—“原则性”导向相背离的内容,即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对保留的质量要求也作了更规范和科学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注重相关性以及注重业务的经济实质的原则要求。 ��(三)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更具原则指导,对会计要素的计量方法的选择更具灵活性。 ��新修订的基本会计准则将《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有的一些成果吸纳进来,如会计要素的定义。使我国会计理论保持了必要的继承性。新会计准则首次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明确提出了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标准。对各会计要素的计量方法首次规定除了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以外,根据所计量要素的不同特点,可选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计量。此举适应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报告目标—“双目标论”的新要求。这是因为财务会计目标的不同选择对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选择起决定性的作用。理论界关于会计目标的论述文献较多,归纳起来,对会计目标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是决策有用论,即会计目标是为了满足相关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另一种是受托责任论,即满足委托人对代理人履约责任的信息需要。由于存在这两种不同的目标选择,便出现了对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同的侧重与次序选择。在决策有用论的财务会计目标下,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不可兼得时,更侧重和强调相关性。而在受托责任论下,则更侧重和强调可靠性。目标选择的不同,决定了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不同,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不同必将在其会计要素的计量方法上产生差异。在决策有用论下,要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保证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偏重那些能反映会计要素动态变化的要素计量方法。而在受托责任论下,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更偏重于那些能可靠取得证据,且不需要对其账面价值做出调整的会计要素计量方法。很显然,历史成本法的运用能较好地满足受托责任论下实现目标的计量需要。那么什么计量方法能满足决策有用论下目标的计量需要呢?这种计量方法应能适应财务会计要素动态变化的需要。哪种方法具有这一特性呢?不难发现,公允价值具有这种特性。因为公允价值意味着这种计量方法是公允的,而要保持其公允性,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这个价值就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具有变化的特性,即它是动态的价值。 ��(四)基本解决了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中“导向”选择问题。 ��新准则明确采用了“原则导向”作为今后和未来制定会计准则的基础。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这两个概念来源于规则和原则这两个基本概念。一般意义上,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原则则是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用在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选择上,因此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基础,即“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2年10月公布了题为《美国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的研究报告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3年7月发表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模式的研究》中对“规则导向”下的会计准则作了如下描述:1、有众多的原则例外,依据这些准则会导致会计处理不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这其中包括了“界限(Bright Line)检验”和“启动机制”(On-Off Switch),它们最终会被财务工程师作为依据,仅仅遵循这些字面的东西,而不太注重准则的实际精神。2、大量、详尽的应用这些准则的操作指南,容易造成准则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对于准则应用的不确定性。对什么是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上述SEC的报告中也作了相应的描述:1、不存在或者只有极少的例外;2、运用资产负债观进行确认和计量;3、没有所谓的“界限检验”和“启动机制”;4、仅有少量的补充指南。 ��按此描述,我国新基本准则显然采用了“原则导向”的制定方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新基本准则中不存在或者只有极少的例外。 ��新基本准则作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其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原则导向”的做法,因此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规范上,做到高度的逻辑性和令人信服的合理性,并在语言的表述上甚为严密,这些保证了其出现例外的可能性,因此,新基本准则符合本项描述。 ��2、新基本准则运用资产负债观进行确认和计量。 ��新基本准则的制定,比旧基本准则更注重采用向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注重资产、负债要素的定义、确认与计量,更为关注交易和事项的实质,明确体现了“原则导向”下资产负债观的要求。如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对旧基本准则中的资产、负债概念作了修订,增加了旧基本准则中没有的关于资产、负债要素确认条件的规定等。 ��3、新准则中没有所谓的“界限检验”和“启动机制”。 ��旧会计准则是在借鉴英美,主要是美国会计准则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其中不乏带有“规则导向”准则的影响。如我国旧基本准则第九章第63条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尽管旧准则中也提到了"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等规定,由于有“半数”这样“规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会计人员滥用,而忽视了准则的实质精神。而依据新基本准则制定的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4、新基本准则保证了未来的会计准则体系将只有少量的补充指南。 ��新基本准则删除了旧基本准则第一章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这从制度上保证了会计准则体系将不会出现过多的补充指南。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基本准则是“原则导向”的准则。 ��二、新基本准则是对我国近年来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近年来,有关财务会计目标的确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会计核算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关系以及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与财务会计目标的关系的讨论一直是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热点话题。此次基本准则的修订是在充分吸纳近年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借鉴了国际财务会计准则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这在我国会计理论史上的是一次重大突破,不仅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也为会计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会计理论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课题。 其次,新基本准则的出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其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新基本准则中企业财务报告目标的确立和理念升华,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规范保证。 ��2、消除了我国会计实务中多年以来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矛盾冲突的状况,使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有了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和行为指南。保证了基本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统驭作用的发挥,保证了会计准则体系的统一性。 ��3、此次基本会计准则的修订,为以后各具体会计准则的修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对当前会计教育中“制度化”的倾向将起到有效的改善作用。
荷兰白瓷猪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此次新增22条准则。原有的的16条具体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波动。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准则。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取消了后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3)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其原因是农林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4)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5)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6)职工薪酬准则。主要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7)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8)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9)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10)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11)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12)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13)关联方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14)政府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15)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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